農場土地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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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租賃)

農場土地租賃合同

乙方:(承租)

為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範農場管理和承包土地栽種、養殖、經營行為,按照維護現有設施、資產、保值優先的原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合同。

第一條 農場的使用管理

為對農場進行科學、合理、統一、嚴格管理,乙方租賃甲方的全部設備、資產設施、地上栽植物等產權永久歸甲方所有。允許乙方自主決定栽植品種和經營方式,以市場為導向,充分提高農場產出效益

第二條 租賃農場面積、位置

甲方租賃給乙方耕地位於朱碌科鎮 村,總面積約 畝,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註為準)。

第二條 租賃資產清單

雙方共同清點乙方租賃甲方的全部設備、資產設施、地上栽植物、建築物、附屬物,及地下工程等產權物,設立清單,共同簽署。

第四條 保證維修及保證標準

第五條租賃期限、租賃費用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租賃時間共 年,從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另行議定。

按照先繳費後使用,繳納租賃費,

第六條 租賃期間乙方全部投入構建的固定設施的,甲方不增收租賃費,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發包農場所有產權物行使租賃權、監督權。

2、有權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約定維護的設備、設施、和地上物。

3、制止乙方實施損害農場資源和全部產權資產的行為。

4、依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收取租賃費。

5、在租賃期終止後,有權提出新的租賃標準,選擇確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賃期間,國家各類惠農支農政策以甲方作為受益主體,但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7、維護乙方相關合法權益。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對租賃的農場農業資源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在租賃期內對所租賃的農場設備、設施、地上栽植物有使用權。對承包後改造形成的資產如新栽植樹木、水利設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設的,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享有處置權。

2、乙方對農場可依據市場需求,自主安排生產經營方式。

3、租賃期內不得對農場進行流轉,在租賃期滿後,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的農場有繼續租賃的優先權。

4、按本合同的約定繳納租賃費。

5、執行政府管理政策,保護和合理利用農地資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經營,撂荒經營。

6、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到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規範的企業法人執照及相關手續。經營時要按照區示範農場標準進行建設。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間,除合同約定和國家、省及市政策調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另一方的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確有必要變更或解除的,可以經雙方協商後,按照法律程序變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自行承擔或雙方協商解決。

2、乙方違約不按時繳納租賃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3、乙方違約私自對農場進行流轉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有違反國家、政府農地管理政策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交由農業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乙方如果在規定期限內(7日內)不能辦理相關的企業規範註冊手續,在取消租賃資格的同時,按所繳納保證金的10%收取違約手續費。

6、乙方如果在 年內不能達到區現行生態農業示範標準的,年租賃費按正常標準上浮30%收取。

第九條 解決爭議的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它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農場土地租賃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為保護土地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範經營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面積、位置

甲方將位於 的土地 ,面積為 畝。租賃給乙方用於家禽養殖使用。四至界限分別為(以實際標註為準)。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為十年,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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