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資入股合同

來源:文萃谷 1.82W

甲方:魯甸縣春華牧業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土地投資入股合同

乙方: (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就乙方以集體土地折價入股與甲方共同建設種羊養殖、牧草種植等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乙方以土地使用權向甲方投資入股,甲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承擔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所需的全部資金。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給付紅利。

二、合作期限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入股土地的基本情況

乙方土地使用權人共計 人。

乙方用於投資入股的土地位於 村 組,面積 畝(以實際核定面積為準),四抵界址以有關部門確定的為準。土地主要用於種羊養殖、牧草種植所需的圈舍、辦公樓及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 。

四、乙方分紅的標準及結算方式

1、經雙方協,乙方入股按下列標準分紅:項目建設投產十年內按保底價每畝每年 元的標準分紅給乙方;十年後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二十年後按每畝每年 元分紅給乙方。

2、甲方按年與乙方進行紅利結算,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甲方將乙方應得的第一年度紅利款付給乙方。以後,在上一年度期滿前30日給付下一年度紅利。

3、乙方不參與甲方經營管理,不論甲方公司經營狀況如何,甲方均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給付乙方分紅。逾期超過三個月,視為違約,按違約條款處理。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權。

2、甲方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範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應當加強安全,防止事故發生,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

3、甲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蕪、不從事掠奪性經營,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道路及其它相關生產必須設施。

5、甲方負責組織籌集建設資金,確定投資規模,規劃使用土地。

1、乙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權監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況,並要求甲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3、乙方應協助甲方按合同規定行使土地使用權,幫助甲方協調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其它承包户主發生的用地用水、用電、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糾紛,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合同簽訂後,乙方必須提供入股土地所需資料,積極協助甲方辦理合法土地使用權證到名下。

5、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生產、生活環境,保護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甲方生產、生活,破壞經營秩序,如造成甲方損失,乙方負責全部經濟賠償。

七、合同期滿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甲方在與乙方不再續簽合同的條件下,在當時為生產經營需要而設立、安裝、購置的相關設施、設備及可移動的構(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歸甲方所有。

2、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可無償歸乙方所有。

八、其它約定

1、在合作經營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仍歸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經營期內挪作他用,不得對銀行及其它經濟體作為抵押。

2、甲方在原土地入股份額外,與他方進行合作,接受他人土地入股並進行投資,其入股土地及投資資產自然形成另外的法律關係,(包括購買土地進行投資)。如進行資產整合、改組、原土地入股人(乙方)有權享有優先權。

3、如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向銀行借貸資金用於發展生產,告知乙方後,乙方應該積極配合甲方辦理手續,銀行借貸資金的本、息由甲方負責償還。

4、地面建築物、構築物以合作公司名義報有關部門審批,乙方有義務積極協助辦理全部手續,使建設生產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5、甲方有權對整個建設項目進行規劃、設計,確定建設施工方案。

6、建成投產後,生產工人優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選拔。有技術、有能力,品德優良者優先者可進入生產管理層,待遇與其他人平等。

7、本協議一經簽訂,依據《公司法》組建公司董事會,乙方(全部入股甲方土地使用權方)可推薦、委派1名股東代表作為公司監事監督公司管理。

8、合同到期後,如公司經營正在良性循環,甲方有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與乙方續簽合同,具體條款另行協商。

9、合同期內,如果該土地被國家重大項目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資產及建築物、附屬物設施的補償費全部歸甲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所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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