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勞動合同範文彙編7篇

來源:文萃谷 1.73W

隨着時間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勞動合同範文彙編7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僱主):

乙方(僱員):

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就甲方僱傭乙方從事工程機械設備/挖機作業一事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署本合同並嚴格按約履行。

一、工作內容。

乙方按甲方安排,具體實施工程機械設備/挖機的操作,完成工程作業任務,對工程機械設備/挖機進行日常保養維護,並盡到合理的保管義務。

二、工作時間和地點

乙方隨時按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指示要求進行工程作業或者工程機械設備/挖機保養維護工作,但甲方應保證乙方正常的休息時間。

由甲方指定工作地點或者雙方協商 為工作地域範圍。

三、工作報酬。

乙方報酬按 元/月計算,每月 日前由甲方以現金或者匯款(乙方收款賬户:開户行: 户名: 賬號: )的方式進行支付。

乙方一天工作超過 小時的,甲方應另行按 元/小時向乙方支付加時工作報酬。

四、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責任險。

由甲方給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旦出現意外事故導致乙方受到人身損害,甲方應承擔責任的,該意外傷害保險的賠付作為甲方已支付賠償款的一部分。

甲方購買意外傷害賠償責任險。

五、乙方操作工程機械設備/挖機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包括工程機械設備/挖機本身的損失)的責任承擔。

乙方故意或者嚴重違規操作等重大過失導致損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包括工程機械設備/挖機本身的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已經承擔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乙方追償。

非因乙方過錯導致的侵權行為,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甲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工程機械設備/挖機和安全的施工環境,因工程機械設備/挖機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施工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導致乙方人身損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正常工作過程中,因工程作業受到第三人侵權導致乙方人身損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有過錯的,甲方可向第三人追償。

七、違約及合同解除。

甲方及乙方均可提前 天通知解除本合同,未提前通知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

甲方應按時足額支付乙方報酬,否則應按欠款額的 日千分之幾 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超過 元未付或者超過 天未全部付清的,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乙方應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指示進行工程作業和工程機械設備/挖機的保養維護,因乙方拒不配合或者無法完成指定工作任務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並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支付任何補償。

八、其它。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生效。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議由本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法實務

雖然我國有《勞動法》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然而有的用人單位卻藐視《勞動法》的法律權威,明目張膽的違反。

違法情景一: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或每週超過44小時

小張是一家金屬製品公司銷售部的負責人,早上8點上班到晚上8、9點下班對小張來説是常有的事,雖然很辛苦但小張也很無奈,領導經常把重要會議安排在晚上,反對領導的安排就是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有時就連週末和節假日也得加班加點,卻從來不見加班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違法情景二:工作單位經常不按時發工資

小張所在的公司效益不錯,但最讓小張憤怒和苦惱的是,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有時卻連基本工資都不能按時拿到手,公司經常一連拖欠員工幾個月的工資,或以各種理由少發。

《勞動法》第五章中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違法情景三:求職時因“限招男性”被拒

小張的妹妹是應屆畢業生,找工作時卻處處碰壁,多次向用人單位遞交簡歷之後卻因“限招男性”的招聘條件被拒絕,令她非常沮喪。

《勞動法》第二章中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違法情景四: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

小張的姐姐在一家國有企業做文案,知道自己懷孕之後把這個消息彙報給了公司,沒過多久就接到了單位通知自己回家休息,後又被要求遞交辭職報告,並威脅她説否則將被安排到體力勞動繁重的一線生產崗位。

《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勞動法》第七章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既然我國已經制定《勞動法》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我們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如果制定了法律,而不去執行或者是有違法行為,那麼制定法律還有什麼意義呢?法律也將變成一紙空文,毫無意義。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公司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是限期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生效日期為20xx年9月1日,以雙方約定的三個月內完成臨吉高速公路房建第八合同段主線收費站和壺口收費站對各方結算、成本核算及工程量核對工作為聘用終止時間。如乙方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全部工作內容,乙方應無償繼續完成剩餘工作直至所有工作全部完成,且不再追加任何費用。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1、鑑於本工作的特殊性及乙方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允許乙方不在施工現場辦公,具體辦公場所由乙方自行解決;但乙方必須在甲方需要其到場時無條件在甲方限定時間內到達施工現場,具體到場時間由甲方根據實際需要另行通知乙方。

2、甲方根據項目部的結算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任務。

3、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於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總體結算內容以及和臨吉高速建設管理處的對賬對量等事宜,出具結算書。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安排。

四、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月工資制,乙方月工資按崗位工資標準支付,崗位等一切費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甲方索要其他費用。

2、由於本合同屬於固定工作時間、固定工作量性質合同,故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不再採取按月發放制度,待乙方於20xx年11月30日出具完各方結算書後一次支付其兩個月工資10000元,其餘工資待全部結算工作完成後一次性全額支付。如果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關工作任務,甲方根據實際已完成的工作內容酌情考慮支付乙方的工資,由於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的嚴重損失由乙方承擔。

3、乙方到達施工現場往返交通費由甲方負責,且甲方在項目部為其安排食宿。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為便於管理,經與乙方協商並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由乙方自行參加社會保險。

2、由於乙方自行安排辦公場所及工作時間,故乙方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以及生育、死亡等均與甲方無關。

3、其他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及職業危害防護等所有費用已全部包括在崗位工資內,甲方不再另行發放。

六、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工作需要,在量才使用的原則下,有權安排乙方的具體

2、如乙方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行業管理有關規定或嚴重違反甲方制訂的有關制度,甲方有權在聘用合同到期前對乙方進行解聘辭退。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及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

2、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並認真負責地完成甲方交辦的各項工作內容,並在執業過程中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規則,不得索賄受賄,不得做有損甲方聲譽和經濟的行為,並由此引起的後果均由乙方承擔。

3、乙方出具的工作成果文件需要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的.,乙方須簽字並加蓋本人執業印章,並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按照本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③由於失職或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⑤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甲方或乙方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勞動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相違背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3、本勞動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一 勞動合同的概念,特點和種類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建立勞動關係的協議。

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勞動者

(二)勞動合同的特點

1 主體地位的不完全平等性

2部分內容的法定性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1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B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遵循的義務

(一)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的如實告知義務。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i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二)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的如實説明義務。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三 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1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 勞動合同期限;

4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 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貨幣工資,實物報酬,用人單位支付的保險費用)

7 社會保險;

8 勞動保護;

9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關於試用期,主要有下列規定:

1 試用期是約定條款,不是必備條款;

2 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5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 服務期: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為其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條件下,依照與用人單位達成的協議,為用人單位提供一定期限的服務。關於服務期,主要有下列內容:

1 約定服務期的條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為其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2 可以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應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 對服務期的年限未作出具體規定,應由雙方在公平合理的原則下協商確定。

(四) 保密和競業限制

保密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使用或泄露。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得從事與用人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工作。關於競業限制,主要有下列規定:

1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應公平合理;

3 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不得長超過二年; 4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按月給予勞

動者經濟補償;

5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五)加班: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或國家規定的勞動時間之外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 如何確定是加班?

2 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四 無效勞動合同的標準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勞動合同無效,但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的勞動報酬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 篇5

  一、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

以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無固定期限合同為例外,導致實踐中合同的短期化現象相當嚴重,影響了勞動關係的穩定

勞動合同主要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西方國家,勞動合同一般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例外,而固定期限多為臨時性的工作。而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和勞動合同實踐中,則是以固定期限合同為常態,無固定合同為例外,導致實踐中合同的短期化現象相當嚴重,許多合同是一年一簽,甚至半年一簽,影響了勞動關係的穩定。這次勞動合同法為了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情形。按照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規定還改變了勞動法關於“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要求,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勞動合同法希望通過法律的規範和引導來達到更多的無規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的目的,從而實現勞動關係的長期穩定。在該制度實施後,我們不免也擔憂企業為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工作九年後即解僱,或者在簽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再續訂了,反而使勞動者失去了工作機會。實際上,無固定期限並不等同於原來的固定工,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用人單位大可不必畏懼或排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只要企業能優化管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反而能更好地凝聚員工,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

  二、擴大適用範圍

將事業單位第三類人員納進勞動合同法,這樣規定是大勢所趨

勞動合同法較之勞動法,適用範圍有所擴大,特別是將事業單位的大部分人羣納入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裏。勞動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也就是説,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適用勞動法,其他人員基本上是不適用的。一般而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務員制度,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也大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而事業單位人員則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比照公務員制度來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第二類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由勞動法調整;第三類是正在試行聘用制的以科、教、文、衞系統為代表的事業單位,這類人員的聘用關係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處於法律調整空白。在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是否把事業單位聘用關係納入調整範圍存在較大爭議。這次勞動合同法明確地將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納入了調整範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國家機關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比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而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則適用勞動合同法,較以前相比,主要是將事業單位第三類人員納進來了,這樣規定也是大勢所趨。

當然,目前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還處於改革過程中,而且事業單位在經費來源、編制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都與企業不同,這使得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上也與企業有很大的差別。有鑑於此,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特別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對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提供了較大的靈活性,特別是對一些公立學校,國務院和人事部可以根據這些單位的特點出台一些特別措施以解決過渡型的問題。

  三、規範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

用人單位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往往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得不到勞動法的基本保護

勞動合同是否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一個長期存在爭論的問題。它涉及到口頭形式是否被認可,更有甚者還涉及到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勞動者是否受勞動法的保護。

關於勞動合同的形式,我國勞動法規定應採取書面形式,但在勞動合同實踐中,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還相當嚴重,勞動合同籤的簽訂率比較低。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檢查勞動法實施情況報告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極大地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為用人單位在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往往也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就乙方申請來甲方單位工作一事,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約定如下:

一、工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大學就業派遣報到證上規定的報到時間止。

二、工作內容

1、甲方為乙方工作提供各項便利條件;

2、乙方應虛心向甲方業務員學習外貿技術,基本掌握外貿工作的程序和實務;

3、乙方應根據甲方安排積極協助甲方業務員辦理外貿業務,同時完成甲方交辦的其它事務;

4、乙方在工作期內應積極尋找客户,開拓業務渠道,爭取在工作結束前業務能上手。

三、工作報酬

工作期間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工作表現等給予一定的勞務費。

四、工作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在業務上受指導老師指導,行政上由甲方辦公室管理,工作期滿由甲方寫出工作鑑定。

五、工作期間如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六、工作期滿,若乙方符合甲方聘用條件,甲方對乙方有優先聘用權。若乙方違反此規定,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七、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的履約定金,作為履行本協議第五條、第六條的擔保。

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合同 篇7

1.《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時間

答: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立法宗旨是什麼

答: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3.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答: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4.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答:勞動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制定經過民主程序,已經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5.用人單位在哪些時段中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答: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

6.勞動合同有哪幾種類型

答:有三種類型。一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7.什麼樣的合同稱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下列條件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回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己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答::(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9.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哪些情況下不得約定試用期

答: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非全日制用工這三種情況均不得約定試用期。

10.試用期的工資可以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嗎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嗎答:都不可以。並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11.用人單位可以將哪類人員列為競業限制人員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幾年

答:可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列為競業限制人員。競業限制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12.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答: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約定服務期的;二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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