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是多久

來源:文萃谷 4.62K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有哪些呢規定?下面是的勞動合同續簽時間資料,歡迎閲讀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是多久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新法下的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本期案例: 某工廠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遇到兩個棘手問題:

員工甲2008年1月1日進廠,但工廠一直沒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甲知道工廠如果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一直不動聲色。直至 2008年5月1日,工廠對勞動合同進行了一次普查,才發現與員工甲漏簽了勞動合同,工廠表示要與員工甲補籤勞動合同,員工甲同意補籤,但是工廠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資,否則,員工甲只願意將補籤勞動合同日期訂在 2008年5月1日。

員工乙系工廠的一名老員工,工廠2008年前一直都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廠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按月支付員工乙每月工資, 2008年1月1日新法實施後,工廠決定與員工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將其原來的福利待遇通過合同進行明確,員工乙一直以工廠工資低為理由拒絕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

本期問題:

工廠應當如何處理上述兩個案件較為妥當?

專家點評: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案例解讀

《勞動合同法》為督促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拖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給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處罰。而新法一經頒佈,工廠形成許多員工無故拖延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達到其獲得雙倍工資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意識到用人單位所面臨的實際困難,賦予用人單位在因勞動者原因拒籤勞動合同時,終止與其之間所建立的勞動關係的權利。

針對員工甲的問題,基於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在用人單位,且是因為用人單位的疏忽導致一直未能與甲簽訂勞動合同,因此,甲要求工廠支付未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是合法的。但從本案實務操作角度考慮,工廠可以先不支付該員工雙倍工資,將勞動合同的起始日期簽訂至2008年5月1日,因為從員工的心理上並不願意與工廠終止勞動關係,以後僅為3個月的工資去起訴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員工去起訴,工廠最終也僅是支付其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

針對員工乙的問題,工廠可以與其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因為工廠在不改變乙工作崗位及薪資待遇前提下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沒有損害到乙的任何利益,乙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應當被視為不願意與工廠確立勞動關係,工廠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操作建議

(1)建議工廠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建立簽訂、保管、存檔等規範體系;

(2)針對員工拒籤情形,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A、時間上把握:與其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

B、形式上把握: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籤合同的,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C、證據上把握:注意保留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

網友討論:

雨 喬:

1、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本案中工廠應與員工甲進行溝通,如果員工甲願意繼續與工廠簽訂合同,則工廠須支付員工甲雙倍工資的起止日期為2008年2月1日至4月30日,即3個月兩倍的工資,並從5月1日與員工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協調不行,員工甲不願意與工廠簽訂勞動合同,工廠應書面通知員工甲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因此工廠應在2008年1月31日之內與員工乙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員工乙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就工資問題與員工協商,如協商不行,可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並依法向員工乙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哈 蜜:

1、不支持員工甲要求支付1-4月雙倍工資的要求,但單位應支付員工2-4月共3個月的另一倍工資,並立即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相關規定。

2、對於員工乙,關健是單位有沒有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合同和是否維持原有工資待遇,如果這兩點做到了,則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無需向員工支付任何補償。

理由: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及《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Biggoldfish:

1。對甲員工的處理辦法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某工廠應支付甲員工2月1日至4月30日的另一倍工資,並從5月1日起補籤書面勞動合同。

2。對乙員工的處理辦法是:經與乙員工協商,解釋清楚合同中的薪酬福利待遇是根據工廠有關規定約定的,是合法的。如果乙員工還是不肯籤,那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工廠可以書面通知乙員工三十天後解除勞動關係,雖然乙某是老員工,但經濟補償年限是自新法實施之日起計算的,所以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怎樣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後,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於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説,就可以通過徵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勞動合同續簽時間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勞動合同續簽申請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 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

7、企業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