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賣合同(14篇)

來源:文萃谷 2.65W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貨物買賣合同,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貨物買賣合同(14篇)

貨物買賣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賣方(簽章) :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

買方(簽章):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電子郵箱: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金額:

第二條. 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第三條. 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於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並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於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於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損失,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説明書。

第四條.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淨重、尺寸、合同號、目的港、收貨人編號並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第五條:交貨條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第六條. 裝運日期:

第七條. 裝運港口:

第八條. 卸貨港口:

第九條. 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投保 險;附加險: 。

第十條.支付條件: (1) 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後,應在交貨日前天,由________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於裝運日期後 天內有效。

該信用證適用UCP500/UCP600/的規定 (2)託收(D/P或D/A)支付:

A、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跟單匯票(D/P),連同裝運單據,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銀行交給買方進行託收。

B、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兑跟單匯票(D/A),匯付款期限為 後 ,按即期承兑交單(D/A 日)方式,通過買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承兑,買方承兑後,向買方轉交裝運單據,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3)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的裝運單據後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4)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後天內,以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單據:

(1) 賣方按照以下不同運輸方式向買方提供相應單據: A、海運:

全套清潔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並加註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2)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於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3)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4)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 份。 (5)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6)原產地證明書

(7)貨物裝運後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第十二條. 裝運條件: (1)FOB條款:

A、a、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責

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B、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C、買方應在裝船期前 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繫。

D、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E、如果船隻不能在賣方通知的船期後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和此期間的貨物保險費用。

F、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G、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後,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R和CIF條款:

賣方於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裝運日期前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第十三條.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第十四條.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第十五條.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其質量、規格和工藝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説明,標明商標的貨物包裝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保證期為自貨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製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

第十六條.檢驗: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後,買方有權向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七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衞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天內回覆買方。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於材料質量和工藝問題而出現的損傷,買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並出具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天內回覆買方。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在貨物製造和裝運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爭、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應立即通知買方並在事發 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

(2)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以及賣方是否仍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3)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超過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十八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應當提前 通知買方,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且可以同時相應減少議定的貨款支付金額,並通知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該減少的部分作為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如期支付上述違約金。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中國-西安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西安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具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附加條款: (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

(2)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為中英文兩種文本,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本若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賣方: 買方:

(簽字)(簽字)

貨物買賣合同 篇2

[摘 要] 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關鍵詞] 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固定價格 情事變更 不可抗力 價格變更

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關於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説,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本文將對此進行探析。此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所適用的法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既可約定適用中國法律,也可約定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本文討論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以適用中國法律為前提。

一、固定價格作價方法的特點

所謂固定價格作價是指買賣雙方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把貨物價格明確約定在合同中,並約定事後不論發生什麼情況(即使訂約後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的作價方法。採用固定價格作價方法有三個特點:一是價格的確定性,合同標的物的價格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地約定在合同裏,這使它區別於訂約時不確定價格的暫不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的作價方法;二是價格的不可變更性,訂約後不論發生什麼情況(即使訂約後市價有重大變化)均按合同確定的價格結算貨款,不允許變更合同的價格;三是價格不可變更的明示性,買賣雙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訂約後價格是不能變更的,如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成立後,不得提高價格”、“ 合同成立後,不得調整價格”等等。採用該作價方法,合同價格一經確定,雙方就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原定價格,意味着買賣雙方要承擔從訂約到交貨付款時價格劇烈變動的風險。但是,上述“無論發生什麼情況”是否包括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如果包括,合同關於固定價格的約定是否違反了法律對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説,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了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為了不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價格?

二、不可抗力和情事變更的法律特徵

關於不可抗力的含義,各國解釋不盡一致。我國法律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解釋,是指非當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沒有理由預期其在訂立合同時所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而使其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障礙。據此,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所發生的,不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後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

情事變更原則又稱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後,發生了當事人訂約時不能預見的情況,導致訂立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重大失衡,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應當允許當事人終止或變更合同的一種合同法律制度。情事變更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於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後果。該原則已經成為當代債法最重要的法律原則之一。

由於情事變更原則賦予法院自由裁量權,為了防止法官濫用情事變更,各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第一,必須有情事變更的客觀事實。這種客觀事實是指合同訂立時作為該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該變動既可以是經濟情況的變化,也可以是非經濟事實的變化,如國家經濟政策進行了重大調整,貨幣嚴重貶值、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第二,情事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後履行終止前。第三,情事變更是訂約時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這使它區別於正常的商業風險(如當事人在訂約時應當遇見到的價格在合理幅度內的漲或跌)。第四,情事變更事實的出現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全球性或區域性的經濟危機或金融動盪等。第五,因情事變更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不可抗力已構成履行不能,即“不能克服”,而情事變更發生後,原合同仍能履行,即“能克服”,只是如果繼續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將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從而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這是它區別於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如價格暴漲或暴跌(變動幅度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遇見到的)只是動搖了合同所依賴的基礎,合同仍能夠繼續履行,只不過是履行代價過高。因此,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暴漲或暴跌)並非不可抗力,而屬情勢變更。第六,當事人要援用情事變更原則救濟自身利益,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請求法院做出裁判。可見,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但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三、當事人不能以發生不可抗力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各國對不可抗力法律後果的規定均為強制性,當事人不能以約定的方式排除不可抗力法律後果的適用。但是,不可抗力引起的直接的法律後果是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約責任,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所以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是部分或全部履約不能或不能按時履約,當事人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並且變更合同也僅限於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而不會涉及變更價格問題。所以當採用固定作價時,如果買賣雙方在訂約後遭遇了不可抗力,當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請求變更合同價格,只能要求解除合同或遲延履行或變更交貨數量。即固定價格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四、當事人不能以發生情事變更為由變更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固定價格

1.我國法律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

(1)國內法的規定。我國雖然在司法判例中出現了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內容,但是在現行國內法中一直沒有形成明確的法律規範。在學者們努力呼籲下,1993年開始制定的統一合同法草案中規定了情事變更原則。但是因為諸多原因在最後通過合同法時卻刪掉了此項原則。造成了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國內法中的缺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的情事變更問題,只能寄希望於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合同法》進行擴張性司法解釋,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事實上,目前我國國內合同糾紛審理過程中對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都會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條約的規定。

①我國於1988年1月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79條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長期以來,我國理論界許多人認為此規定是對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但也有許多學者認為此規定是對不可抗力的規定。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因為“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克服它或它的後果”的規定是不可抗力的不能克服性,而這正是情事變更區別於不可抗力的主要標準之一。因此,《公約》第79條應屬於不可抗力違約免責制度,並不是情事變更原則的依據。

②1994年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編撰、20xx年做了大的修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第6.2.1條~6.2.3條規定了艱難條款。根據《通則》第6.2.1條~6.2.3條的.規定,如果履約使一方當事人變得負擔加重,在艱難情形下該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艱難情形(hardship)是指由於一方當事人履行成本增加,或由於一方當事人所獲履約價值減少,而發生了根本改變合同雙方均衡的事件,並且,該事件在訂立合同後發生或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所知;在訂立合同時,不利一方當事人沒有理由考慮到該事件;事件非受不利一方當事人所能控制,且事件的風險不由不利一方當事人承擔。可見,《通則》所規定的艱難條款是情事變更原則在私法領域內的國際法淵源。

2.《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適用

(1)我國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成員國,派員參與了《通則》的起草,並已批准加入《通則》。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的規定,我國應自覺遵守《通則》。根據《通則》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通則》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人法”或類似法律管轄時,應當適用《通則》;雙方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時,應當適用《通則》;當適用法對發生的問題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關規則時,《通則》可以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法;《通則》可用於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因此,《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既可以被稱為示範法、統一規則,也可被稱為國際慣例。從實用的角度看,一國在制定或修訂合同法時可以把它作為示範法,參考、借鑑其條文;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它作為合同的準據法(適用法),作為解釋合同、補充合同、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此外,當合同的適用法律不足以解決合同糾紛所涉及的問題時,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關條文視為法律的一般原則或商人習慣法,作為解決問題的依據,起到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適用法律的補充作用。由於我國《合同法》和《公約》中都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因此在我國的涉外合同關係中,經常會適用《通則》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解決問題。

(2)《通則》和《公約》一樣,是任意性規範。根據《通則》的規定,除《通則》另有規定外,雙方當事人可以排除適用《通則》,或部分排除或修改《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與此同時,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強調情事變更原則具有補充性,也就是説作為一種在當事人自由約定之外對合同關係進行干預的措施,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不能在本質上違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也就是説,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有關情況的發生及其處理方法做了明確約定,就不能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得出相反或不同的結論。因此,在涉外貨物買賣合同中採用固定價格方法作價時,當事人實際上已經用約定的方式排除了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綜上所述,在適用中國法律的情況下,採用固定價格作價的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當事人均不能變更合同的價格。

參考文獻:

[1]李 雁:情事變更原則初探[J].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xx(03)

[2]朱廣東:情事變更原則國際法淵源辨析——兼論《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的性質[J].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xx(05)

[3]賈建華 闞 宏:新編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xx年1月

貨物買賣合同 篇3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鎮。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男,漢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區某某北路 號111室。

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某某火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某北村32號。

負責人:某某,經理。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 )某某民初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直接予以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 ) 高民初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一、該判決對被告的辯稱,存在遺漏和曲解。

該判決稱“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某某分公司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沒有異議,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而某某分公司真實意思是,對原告起訴的與其發生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關係是存在的,但對於原告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據以證明的相關證據存在異議的,且原告起訴的證據是非常不足的。該判決稱“被告某某建設集團稱:要求某某公司與原告協商解決”,眾所周知要求調解不屬相對人抗辯,將被告要求調解作為辯稱內容顯然文不對題,更非被告的真實辯稱意思表示。而被告某某建設集團的真實辯稱意見則與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實辯稱意見相同。可是,該判決卻斷章取義,未將被告的真實答辯意見記入筆錄,導致了該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從而作出了完全傾斜於原告和絕對不利於被告的裁決。顯有失公平。

二、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該判決對原告訴請的返還本金1987196.54元予以認定,但原告稱該款項是某某承攬工程施工期間被告拖欠的款項,該事實在該判決書中並無闡述,本案案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購房款是現金還是欠款,以及支付或欠款時間、金額的來源是該案的基本內容,但該判決均未查明並列入判決書,顯而易見本案的事實是不清的。

(二)該判決認定某某東龍房產與被告之間已結算完畢,不欠其工程款為解除合同的前題。可事實是,結算並未辦理完畢,且房屋買賣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與第三人結算款項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另:該判決認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殊不知本案被告有二,是哪個被告亦同意?該判決認定的事實顯含糊其辭。

(三)該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本案原告提供的證據,僅有一份收條和房屋轉讓清單兩份證據。並且,判決書未載明本案原告舉證、被告質證和法院認證過程的事實。上訴人不得不對本案庭審程序是否合法產生了質疑。

上訴人認為,未經當庭舉證、質證和法院認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該判決支持原告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案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即便合同無效,也只須返還購房價款,至於雙方存在的經濟損失必須有經濟損失的客觀存在,且對損失的承擔應當按照過錯責任由雙方分擔。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購房款是向銀行貨款的事實依據,該判決也未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更沒有按過錯責任分擔所謂的經濟損失。

尤其是,該判決支持原告返還購房款是1987197.54元,並支持賠償自20xx年11月16日起至20xx年9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698770.80元計算。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既未對所謂本金的數額和來源予以查實確認,且對20xx年9月14日三年多以前已經了結超過訴訟時效的錢款的利息在該判決中再作認定。顯而易見,該判決顯失公平。

四、該判決程序違法。

本案案情複雜,不但涉及承攬工程款項的結算,涉及房屋的抵押,還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且訴訟標的也較大。顯不屬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簡易案件,故本判決採用獨任審判在程序上也是錯誤的。同時,該判決書中明確載明原審被告要求與原告協商解決,那麼,法院應當主持調解,並在判決書中闡明調解成立或調解不成的原因和過程,為何不是調解結案而是直接判決呢?對此,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當事人有調解要求而法院不調解,那麼顯見法院有強行判決之嫌。故上訴人認為,對本案的審判,原審法院存在程序上的違法也是明顯的。

綜上所述,本案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的嚴重問題。為此,望貴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謝謝!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20年 月日

貨物買賣合同 篇4

甲方:______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玩具銷售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協議內容。

甲乙雙方共同進行玩具的銷售工作。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選擇鋪貨地點及派出工作人員現場進行銷售。

2、甲方負責到鋪貨地後的貨物的存放。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負責鋪貨及銷售人員培訓。

2、乙方負責產品的售後服務。

3、乙方負責產品運輸及配送。

4、乙方承擔樣品損耗。

四、比例分成。

1、甲方在銷售後按銷售價的支付乙方成本費用。

2、玩具銷售的盈餘按照取得的銷售淨利潤的甲方_____%、乙方的比例分配。

五、不可抗力。

合同期內如出現政治事件、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一方須馬上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因素的具體情況及可能的發展動向。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約不能正常履行,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雙方協商決定延期演出的具體時間。

六、違約責任。

本合約履行過程中,如雙方存在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伍拾萬元,並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七、爭議的解決。

1、因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2、本協議擬定地在北京,如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應提交北京仲裁委進行仲裁。

3、在爭議的處理過程中,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約的其他部分將繼續執行。

八、合約的生效和其他。

1、本合約以雙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生效日期。並傳真件有效,在簽字蓋章後三日內,雙方均以特快傳遞方式互寄合約原件,各自保存。

2、本合約期滿時,雙方發出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約期滿的影響,應繼續履行各自的責任。

3、在合約執行中,對其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都須經雙方協商同意並簽署書面文件,作為合約的組成部分,與合約具有同等效力,協議正本可先行簽訂,附件交付後作為協議整體具備相等法律效力。

4、本合約用中文書就,共四份,雙方各持二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買賣合同 篇5

仲裁作為解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的一種手段是當事人及代理律師要經常採用的,相對於一國之內的訴訟與仲裁,怎樣正確的處理這類問題,是比較複雜的。這幾年我們代理了一些國際貨物買賣爭議仲裁案件,下面通過幾個案例談一點體會,供同行商榷。

一、國際貿易中有關仲裁的約定及其效力問題

為什麼很多人約定通過仲裁來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簡單的説,就是用訴訟的方式會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礙,並且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仲裁方式已為大多數國家和當事人所接受,成為一種比較好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特別是在簽訂《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亦稱1958年《紐約公約》)的成員國之間,可以説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國也是該《公約》的成員國之一,如果雙方所在國都是成員國,那麼仲裁裁決將會得到承認和執行,我們曾參與的陝西某進出口公司訴香港某公司貨款糾紛案,因為雙方所在國都是《公約》成員國(地區),勝訴方陝西某進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請承認及執行,並得到了全部執行。如果當事人所在國不是該《公約》成員國,那麼仲裁裁決被承認及執行就會變得困難,對方所在國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該《公約》的成員國為理由,對該裁決不予承認與執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的當事人是否選擇仲裁方式,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就是所在國是否參加了該《公約》。

在確定選擇仲裁方式後,下一個要解決的問題就是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仲裁協議的含混不清,不但會導致協議的無效,而且會造成該爭議投訴無門,形成訴累的情況。曾經有一個爭議案,就是因為仲裁協議不確定,導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無門,最後只有走向法院申請裁定仲裁協議無效的路子。因此,在訂立仲裁協議時一定要注意仲裁協議的明確和有效。對我國的當事人來説,在簽訂合同時一般應明確確定仲裁地點、機構、程序和裁決的效力。

關於仲裁機構,應儘量爭取選擇在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這樣可以節省許多費用,減少仲裁成本。如對方堅持選擇國外或其它的仲裁機構,那麼我國的當事人可以考慮選擇較近的仲裁機構,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二、法律適用問題

如果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地區)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亦稱《1980年維也納公約》的締約國,在雙方沒有明確表示不適用的情況下,則有關合同的訂立及權利義務須適用該《公約》。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一般人都願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數人並不瞭解其它國家的法律規定,所以當事人儘可能爭取選擇自己國家的法律。我國的當事人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也應儘量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適用中國法律。這樣就可以預測行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決。

對於沒有選擇法律適用的情況,仲裁機構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正常情況下是指仲裁機構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履行地、賣方當事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們代理的幾個案子,仲裁機構有的選擇了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有的選擇了賣方當事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如韓國某公司訴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貨物買賣糾紛仲裁案,我國的當事人不具有外貿經營權,是否導致該合同無效?就面臨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來解決的問題。最後,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選擇了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即適用了中國的法律,裁決該合同無效。

三、申請仲裁的時效問題

時效問題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聯合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公約》規定,提起仲裁和訴訟的時效為四年。但參加這個《公約》的國家有限,我國亦沒有參加這個《公約》。對參加該《公約》國家的當事人而言時效當然為四年,但問題是如果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所在國不是締約國月p麼時效問題就要看衝突規範所指向的準據法的規定。如某韓國公司在韓國商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被申請人是某中國公司。這家中國公司提出由於對方當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間內主張過權利,所以該案已過時效。但韓國的仲裁機構則認為該爭議未過時效,原因是該爭議根據衝突規範應適用韓國實體法律,而韓國法律規定的時效為五年,最後該仲裁機構對該案進行了審理並做出裁決。

我國《合同法》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因此,我國的當事人要時刻注意時效問題,應當即時行駛自己申請仲裁的權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對引起時效中斷的法律行為,也應注意保存證據。

四、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問題

仲裁裁決得到承認及執行才是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最終追求的結果。但是執行難是我們所常遇到的。國際貨物買賣爭議貿易仲裁裁決的承認及執行因為涉及到外國的執行機構,所以難上加難。難歸難,但井不是説沒有解決辦法。針對不同的情況要採取不同的對策。如果雙方當事人所在國都是《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那麼仲裁裁決的執行就相對容易了,只需要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國的管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就可以了。在第一個問題中我們曾經提到的案例就是一個典型的被承認和執行的案例。還有一個成功執行的案例是韓國某公司訴中國陝西某進出口公司仲裁案,該案在韓國仲裁委員會仲裁後,韓國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最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承認及執行的裁定,予以執行。因為韓國和中國都參加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如果被申請人所在國沒有參加該《公約》,那麼承認及執行就要根據兩國之間的司法協助條約或根據互惠原則,由當事人向被申請人所在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最後如果是由我國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有住所或財產在我國境內,當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貨物買賣合同 篇6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買方和賣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全面履行:

第一條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同總值

第三條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期

________分運:

________轉運: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陸路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鏽、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築工地。任何由於包裝不善所致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嘜頭

賣方必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乾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保險

在cif條款下:

由賣方出資按×××發票金額投保。

在cfr條款下:裝運後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買方在裝運期前30天,通過________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__%,計____。該信用證在____銀行收到下列單證並核對無誤後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註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________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裝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f.裝運後即刻發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附本一份。

g.在cif條款下

××全套按發票金額×××投保____的保險費。

××賣方在裝運後10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給買方,兩份寄目的港____________運輸公司。

××銀行在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在____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百分之________,金額為____。

××按本合同第×××條和×××條,規定買方在付款時有權將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貨物罰款扣除。

××所有發生在買方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____方承擔。所有發生在買方國境外的銀行費用應由____方承擔。

第十一條裝運條件

××賣方必須在裝運前40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隻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賣方必須在裝運前20天通知買方預計發貨時間、合同號、發票金額、發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賣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後48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如果任一單件貨物的重量達到或超過噸,長米,寬米,賣方須在裝船期前50天向買方提供×××份詳細包裝圖紙,註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貨物買賣合同 篇7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為_______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願將_______貨_______件賣與乙方,約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

第三條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_______日內支付貨價與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於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合同,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內答覆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甲方如屆期不交貨又未經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後___日內交付。

第七條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並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規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交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乙方發現貨晶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並限期請求甲方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並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貨物買賣合同 篇8

供方:____________合同編號:DZ20______需方: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20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信守。

一、產品名稱、商標、型號、廠家、數量、金額、供貨時間

二、交貨時間:20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前,由於交貨時間原因產生港雜費等費用由供方承擔。

三、質量要求、技術標準、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按國際標準,如因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外商索賠由供方負責及承擔全部損失,以外商出具的索賠書為準。

四、包裝要求:內外包裝必須適合陸運和海運,如因包裝引起的貨物破損致使外商索賠,供方賠償需方全部實際損失。

五、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由供方運送至需方指定港口,費用由供方承擔.

六、驗收標準、方法:按國際標準,由需方抽驗貨。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在結匯後憑供方增值税發票90天內付款

八、違約責任:按合同法處理。

九、如需提供擔保,另立合同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無。

十、解決合同糾紛的確方式:本合同如有異議,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簽訂地法院提出上訴。

十一、其他約定事項:本合同依法簽訂,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變更或解除,因故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雙方協商一致,依法另立協議。以上條款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一份。

供方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

單位: ____________單位: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電話:___電話: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

貨物買賣合同 篇9

合同號: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 ―――――――――――――――――――――――――――――――――― ―――――――――――――――――――――――――――――――――― ――――――――――――――――――――――――――――――――――

第二條:合同總值

第三條: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鏽,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築工地。任何由於包裝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嘜頭

賣給方必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乾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保險

在cif條款下:

由賣方出資按110%發票金額投保。

在cfr條款下:裝運後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1)買方在裝運期前30天,通過中國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計――――。該信用證在中國銀行――――行收到下列單證並核對無誤後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註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立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f。裝運後即刻發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附本一份。

g。在cif條款下:

全套按發票金額110%投保――――的保險單。

(2)賣方在裝運後10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給買方,兩份寄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3)中國銀行在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在――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百分之――,金額為――――。

(4)按本合同第15條和18條,規定買方在付款時有權將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貨物罰款扣除。

(5)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買方承擔,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裝運條件

(1)賣方必須在裝運前四十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名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2)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二十天通知買方預計發貨時間,合同號,發票金額,發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3)賣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後四十八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4)如果任一單件貨物的重量達到或超過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須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5份詳細包裝圖紙,註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5)在cfr條款下:

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按11條第(3)款執行,以致買方未將貨物及時保險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在目的港卸貨和內陸運輸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十二條: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技術文件一份必須隨每批貨物一同包裝發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説明書,電路圖,氣/液壓連接圖。

c。易磨損件的製造圖紙和説明書。

d。零配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説明書。

(2)此外,在簽訂合同60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或最終用户掛號航空郵寄本條款(1)中規定的技術文件。

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貧款。

第十三條:保質條款

賣方必須保證所供貨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藝製造,嶄新,未曾使用,並在各方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賣方。

貨物買賣合同 篇10

買方:_________(下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着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_________

2.品種:_________

3.規格:_________(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4.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按照_________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 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條 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 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險:__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

1.驗收時間:

_________.

2.驗收方法:

_________(如採用抽樣檢驗,應註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標準:

_________;

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

_________;

5.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 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_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 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善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異議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 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_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逾期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受貨物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6)甲方如錯填到貨的地點、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7)其它約定:_________.

第十一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貨物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應按質論價;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貨物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支出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物的差價部分。因包裝不當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買賣合同 篇11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

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

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 保 證 金:

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

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

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

對於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説,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貨物買賣合同 篇12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買方購進,由賣方出售下列商品,訂立本合同:

1.品名及規格

數量

單價

總價

2.合同總值:

3.包裝:

4.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5.嘜頭: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裝運期限:

9.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分割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前開到賣方。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15天在到期。

10.裝運單據:賣方應提供下列單據。

(1)已裝船清潔提單;

(2)發票;

(3)裝箱單;

(4)保險單。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索賠:賣方同意受理因貨物的量、數量和(或)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的異議索賠,但賣方僅負責賠償由於製造工藝不良或材不佳所造成的量不符部份。有關安裝不當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賠或損失,賣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賠異議必須提供有名的、並經賣方認可公證行的檢驗報告。有關量方面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個月內提出,有關數量和(或)規格索賠異議應於貨到目的地後30天內提出。一切損失凡由於自然原因或屬於船方或保險公司責任範圍內者,賣方概不受理。如買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信用證開出,或者開來的信用證不符合合同規定,而在接到賣方通知後,不能按期辦妥修正,賣方可以撤銷合同或延期交貨,並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其他有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方負擔。

15.其他:對本合同之任何變更及增加,僅在以書面經雙方簽字後,方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對方書面同意前,無權將本合同規定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自本合同簽訂後,以前有關本批交易的函電均作為無效。

16.備註: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

注:經買賣雙方以電傳或電報談妥條件,議定合同貨物品、數量、交貨期及價格等,爾後由賣方書就售貨合同,正式簽約後作為成交的依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貨物買賣合同 篇13

買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賣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買方和賣方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全面履行:

第一條標的物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品名:。

規格:。

數量:。

單價:。

第二條合同總值:(大寫)。

第三條原產國別及製造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陸路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鏽、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至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築工地。任何由於包裝不善所致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嘜頭

賣方必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乾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保險

在CIF條款下:由賣方出資按%發票金額投保。

在CFR條款下:裝運後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1.買方在裝運期前天,通過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計。該信用證在銀行收到下列單證並核對無誤後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註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份。

e.已交付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份。

f.裝運後即刻發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副本份。

g.在CIF條款下:全套按發票金額%投保的保險費。

2.賣方在裝運後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給買方,兩份寄目的港運輸公司。

3.銀行在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在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百分之,金額為。

4.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條規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5.所有發生在買方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方承擔。所有發生在買方國境外的銀行費用應由方承擔。

第十一條裝運條件

1.賣方必須在裝運前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隻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2.賣方必須在裝運前天通知買方預計發貨時間、合同號、發票金額、發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3.賣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後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4.如果任一單件貨物的重量達到或超過噸,長米,寬米,高米,賣方須在裝船期前天向買方提供份詳細包裝圖紙,註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5.在CFR條款下: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按本條第3款執行,以致買方未能將貨物及時保險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二條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中/英)文本技術文件一份必須隨每批貨物一同包裝發運:

a.基礎設計圖。

b.接線説明書、電路圖、氣/液壓連圖。

c.易磨損件的製造圖紙和説明書。

d.零配件目錄。

e.安裝、操作和維修説明書。

2.此外,在簽訂合同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或最終用户掛號航空郵寄本條第1項中規定的技術文件,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第十三條保質條款

賣方必須保證所供貨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藝製造,嶄新,未曾使用,並在各方面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賣方必須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檢驗

1.賣方/製造廠商必須在交貨前全面、準確地檢驗貨物的質量、規格和數量,簽發質量證明書,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相符,但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的最後依據,賣方或製造廠商應將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説明書內。

2.在貨物抵達目的地港之後,買方須申請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CIQ)就貨物質量、規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並簽發檢驗證明書。如果發現到貨的質量、規格和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外,買方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天內有權拒收貨物,向賣方索賠。

3.如果發現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在本合同第13條所述保證期內被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適當原材料,買方將安排CIQ檢驗,並有權依據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於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來不及辦妥,買方應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天。

第十五條索賠

1.若賣方對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負有責任,且買方在本合同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檢驗和質量保證期之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徵得買方同意後,須按下列之一種或幾種賠償:

a.同意買方退貨,並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償還買方,並承擔因退貨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費以及監管保護所退貨物的一切其他必要費用。

b.按照貨物質量低劣程度、損壞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金額將貨物貶值。

c.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的新部件替換有瑕疵部件,並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及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延長。

2.若賣方在收到買方上述索賠書後個月之內未予答覆,則視為賣方接受索賠。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如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按照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時間作相應延長。

2.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和終止時儘快電告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天內將主管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認可。

3.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天,另一方有權用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條仲裁

由於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按下述第項仲裁:

1.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其程序仲裁。

2.提交(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3.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機構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仲裁費用敗訴一方承擔,仲裁機構另有裁定者除外。

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執行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合同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延期和罰款

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貨,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過議付行在議付時扣除,但是罰款額不得超過貨物總值的%。罰金率按每星期%計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計。如果賣方交貨延期超過合同規定船期星期,買方有權撤銷合同,賣方仍須向買方立即支付規定罰款。

第十九條附加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於 年 月 日在國市用文簽署,正本一式份,買賣雙方各執份,合同以下述款為生效方式:

1.立即生效。

2.合同簽署後天內,由雙方交換確認書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為合同簽署頁)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簽署地點:

貨物買賣合同 篇14

買方(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着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就 (項目編號: )項目貨物供應及相關服務的要求,經雙方協議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貨物明細及附件:  

1.1貨物報價一覽表: 貨物名稱 型號定做產品描述 數量 單位 單價 金額  定製傢俱  

1.2貨物描述及附件説明:  甲方購買乙方提供的傢俱及相關服務,本合同中傢俱的類型、規格、顏色、材質、數量等有關描述詳見合同附件: 報價明細表。

二、標的:  合同總額(人民幣): 元,大寫 ;

三、付款條件:  

3.1合同定金款:合同總額的 30 %即(人民幣): 元 (大寫: )於 支付;

3.2 合同餘款:合同總額的70 %即(人民幣): (大寫: )於 甲方 支付;

3.3以上款項均以 方式(轉賬支票、現金、電匯)支付,所有款項均按乙方規範名稱支付。電匯和支票應填寫乙方單位名和開票日期,所有款項均由乙方書面指定的財務人員(非業務經辦人)收取,未經書面確認,甲方不支付款項,若乙方未按本條款約定而造成損失則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3.4 報價含安裝費(甲方只提供差旅費),含40元米布藝款。

3.5附則: 傢俱的包裝為乙方正常外省包裝,如需特殊包裝、木架等,乙方不得另收取費用)。

四、交貨及驗收:  

4.1交貨地點: 甲方負責 ;

4.2交貨方式:甲方負責 ;

4.3交收貨期: 交貨。

4.4甲方應在乙方到貨後 天內在貨物驗收單上簽字確認(若分批送貨,則分批簽收),逾期 天以上未予簽收,視為乙方已按全數交貨;

4.5交貨安裝場地:為保證安裝質量和工期等,由乙方負責代辦物流運輸,運費由甲方支付。

4.6驗收按第五條有關規定質量標準進行驗收;

4.7驗收發現不合格的貨物,甲方應提出書面異議,列明不合格的項目、數量及處理建議,對於驗收後經雙方確認為不合格的,乙方應視具體情況及時予以修理或更換。

五、產品質量標準及質量保證:  

5.1乙方保證產品質量必需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需方要求;

5.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所確認產品款式(包括材質、造型、色號、面料)、規格、數量、質量進行生產,生產物料不含人體有害物質並符合國家相關環保標準,否則乙方承擔第三方給予甲方的違約責任;

5.3甲方對傢俱功能設計有特殊要求的,乙方應按雙方設計人員技術交底的要求製造,使傢俱滿足技術交底的要求;

5.4由乙方提供設計的定做產品或異形產品,應符合雙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及相關的描述。甲方未予圖紙等技術性確認的,按乙方設計標準生產。

5.5傢俱的質量保證期為________年,質量保證期從傢俱驗收合格之日算起,在責任期內,對於因產品本身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壞,乙方負責維修(甲方只提供差旅費),經三次以上不能修復或雙方確認無法修復時,乙方予以更換。對於甲方使用不當或自行拆遷、搬移而造成的產品損壞,乙方負責維修或更換,只收取材料費。乙方應作好安全管理工作,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工作人員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意外由乙方承擔責任。

六、雙方責任:  

6.1乙方所交付產品、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乙方應視傢俱具體情況予以修理或更換,並自行承擔因修理、更換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6.2合同簽訂後,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如期交付貨物,乙方須按合同總價的5%與累計延誤天數相乘得之款項目賠償需方,關承擔連帶損失。如大量產品質量均達不到供貨標準,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且乙方應雙倍返回甲方已付的貨款。如出現退貨情況,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

6.3甲方未按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貨款,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付未付金額千分之三的逾期違約金。

6.4乙方在傢俱安裝過程中,如傢俱在運輸途中出現損壞、遺失,由乙方負責維修或按本合同要求重新制作。

七、免責條款:  若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包括天災、意外事故、交通運輸、政府法令等特殊客觀事件)原因造成不能及時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時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免除相應責任。

八、因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決或仲裁機構仲裁。

九、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保修期滿結清款項後失效。合同執行期內,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經雙方單位蓋章或雙方代表簽字後與合同一併生效。自合同簽訂後,為方便高效工作,凡是關於產品設計、顏色、規格、款式以及  關於送貨安裝及付款通知等有關需甲方書面確認的事項,經傳真確認後均為有效附件。

十、本合同共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一、附則: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 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 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賬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