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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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試用期有哪些相關規定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內容的一部分,很多勞動合同中都有關於試用期的約定,而我國《勞動合同法》也對試用期進行了相關的規定。接下來,請跟隨小編一起了解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以上就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包括對試用期期限、試用期期間工資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各位新入職的勞動者可以看看小編帶來的文章,瞭解一下自己在試用期可以有哪些權利。不過小編要提醒大家,並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有試用期的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而一般用工方式中也並不是必須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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