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辭職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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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經常發生在生活中,當員工辭職的時候應該要了解一些勞動法的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辭職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關於辭職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的辭職規定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辭職的知識

一、什麼是辭職?

辭職行為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也就是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是單方做出的,已經達到即生效(包括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亦是形成權,單方做出即可生效),無論對方作出如何的意思表示,都不影響單方解除權的效力。

二、勞動者可以撤回辭職申請嗎?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理論,撤回針對的是尚未生效的法律行為,撤銷則是針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

因此,勞動者辭職的法律行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經法定事由是不能撤銷的。撤回是可以的,但要在到達之前撤回,一旦到達即生效,撤銷的話就要看對方的臉色了,除非對方同意撤銷,否則難度極大。

三、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嗎?

勞動者的辭職信一旦到達用人單位,正常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到30天的期限,則勞動合同即予以解除,不管用人單位是否批准、是否同意。

四、辭職後能不能馬上離開單位?

勞動者什麼時候可以離開呢?不管何時離開,總不能拍拍屁股就走人,辦理好工作交接是最基本的職業準則和做人最基本的道理。所謂善始善終即為此。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工作到滿一個月,那就一個月後再離開,勞動者應遵守預告解除的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預告期滿(30日),否則就構成勞動者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個時間,是為用人單位調整人員、招聘新員工、工作交接等預留出的必要的時間。

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行不行?

那麼,用人單位能不能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單位?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在辭職申請上註明工作到一個月後離開,則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要求勞動者離開。如果勞動者在辭職申請上註明工作到一個月後離開,則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勞動者工作到滿一個月再行辦理離職手續。實務中,用人單位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勞動者提前離開,一般應當支付工資到滿月更為恰當。

六、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多留兩個月行不行?

用人單位可不可以在三十日後多留勞動者兩個月?答案是可以,但要有幾個條件:

1、勞動合同書規定。這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只要不離譜,基本上會得到支持。

2、規章制度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通過的規定,當然是合法的。在這個前提下,注意合理性的問題。

3、崗位職責的要求。有的崗位比較特殊,可能需要更多的時間來完成,三十日根本無法完成,確實需要更多的時間。

4、交接工作的需要。交接工作在三十日無法完成的,可以有一個緩衝的合理期限。但是記住,工作要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能以招不到人而強留人。三十日已經給用人單位留了招聘的時間。

總之,在以上四種情形的基礎上,要具有合理性的解釋。但無論怎麼樣,都絕對不能超過三個月。

  勞動法辭職補償規定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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