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牧區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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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讓方): 地址:

農村牧區土地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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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讓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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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座落在 ,**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耕地(草牧場、荒地、林地及其他土地) 畝,以_______方式流轉給乙方,流轉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雙方權利及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享有該流轉土地所有的各項惠農惠牧政策性補貼。土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2、不得干涉和破壞乙方的生產與經營。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該土地的自主生產經營使用權及產品處置收益權;

2、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3、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該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4、接受發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一)支付方式:流轉價為每年每畝 元,共計 元,每年 月 日前兑現。

(二)經營使用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按時兑現,否則逾期一天加罰乙方應兑付款 %的滯納金。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服從國家及農業基礎設施佔用或徵用該土地的需要,如需終止合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一經簽訂,所有條款雙方應嚴格認真履行,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應向對方付違約金,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五條:其他事宜

(一)本合同不因甲乙方法人代表變動而變動,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併或法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因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嚴重毀損該土地,造成合同無法履行除外。

(二)合同期滿後,甲方有權收回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乙方如需繼續經營,享有優先承包權,但需與甲方另行協商,重新簽訂合同。如不再使用,應清理所有承包土地的地面設施,將土地整平後交給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家庭承包期剩餘期限的,超過的時間無效。

(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嘎查村民委員會、蘇木鎮土地糾紛調解庭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旗縣市區農村牧區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雙方、發包方、鑑證機關各一份。

甲方(出讓方)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受讓方)簽字: 年 月 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

批准或備案意見(蓋章):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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