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農村消費,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精神,國家財政對家電下鄉給予資金補貼。為加強和規範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下鄉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安排的,對農民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的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納入國庫單一帳户體系管理,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和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方式、標準及資金來源
第五條 補貼方式:凡農民在規定時間內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均給予財政資金直接補貼。
第六條 補貼標準:按照補貼類家電產品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
第七條 資金來源: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
第三章 補貼的對象、產品和有效時間
第八條 補貼對象:具有農業户口的所有人員(下稱購買人),
但每户每類補貼產品購買數量不得超過2台(件)。
第九條 補貼產品:彩電、冰箱(含冰櫃)、手機,具體規格和型號由商務部和財政部另行發佈。
第十條 有效時間:凡在規定時間內,購買人在承擔家電下鄉銷售業務的銷售網點購買規定數量的補貼類產品(以申報補貼時提供的銷售發票載明的時間為準),均可享受補貼。
第四章 補貼資金測算、撥付及清算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省農業人口和農村家電普及情況,農民購買能力及消費意願等,測算年度補貼資金規模。 第十二條 根據測算的各省補貼資金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的比例預撥到各省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根據預算文件,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的50%,通過中央專項資金零餘額帳户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户。其餘50%補貼資金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實施過程中,實際補貼資金超出預算部分,由省級財政先行墊付。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每年4月底前,核實彙總本省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門進行審核清算。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補貼資金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 補貼資金的申報和兑付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的申報
(一)購買補貼類家電產品的購買人應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及時持有關材料到户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
(二)申報補貼時應提供的材料:
1.“家電下鄉補貼資金”申報表;
2.購買產品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發票在載明商品基本情況的同時,應加註購買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3.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即,能夠證明購買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證、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4.補貼類家電產品專用標識卡;
5.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沒有儲蓄帳户的應及時到金融機構開立儲蓄帳户;
6.管理部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補貼資金的審核及兑付:
(一)鄉鎮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按發票載明的產品銷售價格的13%核定補貼金額。申報材料審核內容:
1.購買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與發票載明的是否一致;
2.發票價格是否在產品最高限價之下;
3.產品標識與購買產品是否一致;
4.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二)鄉級財政部門核實確認後,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級財
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
(三)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15個工作日內,通過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户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購買人的儲蓄帳户。購買人使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等帳户且其開户銀行不是特設專户開户銀行的,縣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補貼資金通過特設專户,直接支付到專用存摺開户銀行,由其分解到購買人的專用存摺的帳户。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財政部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委託審計部門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並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財政部將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商務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兑付到購買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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