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注意事項

來源:文萃谷 3.01W

如果要用一個詞概括30多年來本地鄉民在當地經濟發展中的角色,在蘇南,這個詞是“工人”(含技工);在温州,這個詞是“老闆”;在珠三角,這個詞是“房東”。在這方面,東莞是珠三角的代表,其本地鄉民的經濟可以稱為“房租經濟”。那麼,作為東莞房東,在出租房子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下面一一列舉:

個人出租房屋注意事項

第一、出租的房屋應具備必要的法定條件。

出租的房屋應具備一些必要的的法定條件,權屬沒有瑕疵,房屋質量安全符合正常適用標準。如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第二、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此外,缺少書面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易確定,容易發生糾紛。因此,無論租賃期限長短,最好籤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租期不得超過二十年。

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四、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是一年。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因此,如果承租人沒有依約支付租金,出租人應當及時催告或者提起訴訟,以免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五、轉租六個月內未提異議視為同意。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無權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因此,出租人如果知道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第六、裝飾裝修的處理約定要明確。

租賃合同到期或解除時,如何處理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一直是實踐中的爭議熱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如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要分各種情況分別處理。因此建議租賃合同雙方在簽約時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裝飾裝修的歸屬、折價、拆除、修復等事項。

第七、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合同法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個人出租房屋注意事項 [篇2]

如果不通過中介如下:

第一,請房主出示身份證件、户口簿原件,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如產權證或是使用權證,若產權證正在辦理過程中,那麼應當出示與原產權單位簽署的購房合同。

第二,房主是否擁有房屋出租許可證,如果沒有就屬於非法出租,如果發生意外情況,租主的損失將不予以賠償。

第三,和房主要簽訂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房間內現有哪些設施,這些設施的基本情況,房間內各種要繳納的費用(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網費等)在個人入住之前是否已經交納清,房租的付款時間及付款方式等等。

第四,讓房主多介紹一下房子和小區周邊的狀況,從周圍鄰居處側面瞭解一下房屋及房主狀況,看看是否屬實。

第五,租賃合同簽訂後,應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