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誠信計劃生育承諾書

來源:文萃谷 2.76W

甲方:村(居)民委員會:

村誠信計劃生育承諾書

乙方:已婚育齡夫婦:

為紮實搞好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真正實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經雙方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依法履行計劃生育村規民約,實行政務公開。

2、保證計劃生育經費投入,按時落實獎勵優待政策。

3、村委員會執行公務行為受法律保護。

4、向乙方宣傳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知識,並經常組織乙方學習避孕節育知識、生殖保健知識、農業科技知識。

5、組織乙方參加三查一檢活動,為乙方提供免費優質的避孕節育、跟蹤隨訪服務和避孕藥具服務。

6、為外出務工、經商的乙方出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其它證件。

7、為羣眾開展生產、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務,落實幫扶對象、項目、資金,提供科技服務,幫助計劃生育户儘快實現“少生快富”。

8、實行村務公開,民主監督,向羣眾公開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和公佈本村的各種規章制度;公開本村計劃生育執行情況。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l、依法享有生育的權利。符合生育條件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依法生育。

2、有獲得《章程》規定的獎勵優待、福利、資助的權利。

3、有獲得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服務的權利。

4、積極協助甲方開展人口計生工作,主動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和人口計生宣傳教育服務。

5、自覺接受生殖健康檢查服務,及時參加甲方組織的三查一檢服務,特殊情況要及時向甲方説明原因。

6、外出務工、經商的已婚育齡人員,按程序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接受當地和本村計生管理服務。

8、子女出生五天內如實向村民小組或村計生服務員報告,及時採取長效節育措施。

9、不支持、包庇、藏匿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對象,發現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和事,及時向甲方報告。

10 、當乙方出現政策外懷孕、生育等情況時,自願接受規定的限制政策處罰。

11 、有監督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承諾執行情況的權利,乙方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上級行政或司-法-部門申訴。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村(居)民委員會(蓋章)

乙方: 已婚育齡夫婦

人民政府誠信計生公開承諾書

1、嚴格按照《安徽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正確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2、依法兑現法律法規規定及各級政府制定的獎勵扶助救助政策、優先優惠政策。

3、認真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等政策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村開展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宣傳、政策諮詢和宣傳品發放。

4、做好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認定、申報工作,確保資金按時發放到位。

5、免費為符合條件的育齡羣眾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6、免費向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婚育、生殖保健、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等知識及科技信息服務,組織應檢婦女人員每年免費參加婦檢和生殖健康檢查。

7、免費為已婚育齡婦女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和補救措施服務(放環、取環、人流引產、結紮等),免費發放避孕藥具,定期為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務,做好術後、生育後、用藥具後回訪服務。

8、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指導、檢查、服務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惠民政策,對計劃生育羣眾的生產、生活和

生育給予關心幫助,維護育齡羣眾合法權益。

以上承諾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耿城鎮政府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批評、質詢、舉報或曝光。

計劃生育協議書

為了更好的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管理與服務,規範村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行為和育齡婦女的生育行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山東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和選擇終止妊娠的規定》等法律法規按照《村民自治章程》《計劃生育公約》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一. 甲方:乙方向甲方交納1000元二胎計劃抵押金,乙方按要求生育二胎並按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後,甲方將抵押金全部退還給乙方。

二. 乙方:1.自批生育證之日起每月25號前到鎮服務站查體一次,不及時到站查體一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元。

2.懷孕後2個月乙方不及時回報甲方,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

3.生育二胎後不按照規定及時落實長效節育措施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

4.懷孕後私自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並承擔取消生育計劃的全部責任。

5本協議自2015年3月18日起執行。

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執,均按《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

甲方:(蓋章)村書記 計生主任

乙方:夫

東營村計劃生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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