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經商辦企業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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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慶紀發【2015】57號文件《關於在全縣開展對公職人員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現本人向組織作出未參加經商辦企業的承諾。

無經商辦企業承諾書

承諾人姓名:

承諾人單位:

承諾時間: 年 月 日

企業登記申請人承諾書

本人已經認真閲讀告知承諾書的全部內容,願意作出如下承諾:

1、不屬於下列人員之一(具體法律依據見《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紀、政紀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或者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廠長)的規定》):(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2)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公務員以及依照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人員;(3)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

(4)黨政機關處級以上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五種人及《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的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八種人;(6)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紀、政紀規定不得出資設立企業或者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廠長)的其他人員。

2、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紀、政紀規定,遵守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所在單位各項規章制度,不從事泄漏商業祕密等損害所在單位利益的行為;

3、承擔因違反承諾所產生的法律後果。

企業登記申請人(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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