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代金券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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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購房代金券合作協議

乙方:

鑑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了《購房代金券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原協議”)。 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一、代金券的使用規則

1、面額及數量:

甲乙雙方約定代金券每張面額 元,共計 張。

2、有效期:

代金券在合作樓盤售罄之前均有效,初定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乙方收到全部代金券之日起算。如有效期內代金券未使用完畢,購房代金券自行作廢。

3、使用方法:

代金券為實名制,由乙方全權代理發放購房代金券,申領者須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等資料,每位申領者只能申領一張購房代金券,同時乙方不得將購房代金券進行有償販賣。甲方保證代金券持有人享有同乙方同等的權利。

4、使用要求:

代金券由乙方設計製作,需加蓋甲方財務章、法人章,並填寫好實用有效期及金額,以便企業核對。代金券經甲乙雙方蓋章後生效。如出現代金券毀損、遺失等問題,經甲乙雙方確認,可對原代金券進行替換。

5、抵用範圍

代金券原則上只限於購買 樓盤商品房使用,代金券可用於購買 樓盤的全部户型。甲方需保證代金券持有人的權利,購房者持代金券購房,代金券以券面值衝抵現金,直接扣抵總房款,代金券不設找零。甲方保證持代金券購房者與持現金購房者享受完全相同待遇,不附帶任何限制條件,所購的商品房價格不高於該商品房的實際對外銷售價格,代金券購房可同時享受甲方對外公佈的其它所有優惠。一套房屋只能使用購房代金券的壹張。

6、其它:

使用代金券購買的商品房與正常銷售的商品房享有同樣的服務和保障,該商品房的其

他有關情況以購買人與甲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為準。代金券持有人獲得該

商品房的權益應不低於甲方對外銷售商品房的權益。

代金券的其它使用規則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擁有最終解釋權。

二、商業祕密

1、任何一方對於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瞭解或接觸到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機密資料和信息(以下簡稱“保密信息”)均應保守祕密;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給予或轉讓該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對方的商標、標誌、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三、不可抗力

由於火災、地震、風、雨、雪、雹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其他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原因,屬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可終止協議並均不負擔違約責任,各自承擔損失。

四、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擅自拒絕接受代金券的使用,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等額現金贖回該代金券。甲方須在接到乙方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全部一次性贖回。

五、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有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3、本協議一式二份,以中文寫成。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日 期: 200 年 月 日 電 話: 電 話:

購房代金券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鑑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署了《購房代金券合作協議》 (以下簡稱“原協議”。 )

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一、代金券的使用規則 1、面額及數量: 甲乙雙方約定代金券每張面額 2、有效期: 代金券在合作樓盤售罄之前均有效,初定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元,共計 張。

日, 自乙方收到全

部代金券之日起算。 如有效期內代金券未使用完畢, 購房代金券自行作廢。 3、使用方法: 代金券為實名制,由乙方全權代理髮放購房代金券,申領者須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 等資料,每位申領者只能申領一張購房代金券,同時乙方不得將購房代金券進行有償販賣。 甲方保證代金券持有人享有同乙方同等的權利。 4、使用要求: 代金券由乙方設計製作,需加蓋甲方財務章、法人章,並填寫好實用有效期及金額,以 便企業核對。代金券經甲乙雙方蓋章後生效。如出現代金券毀損、遺失等問題,經甲乙雙方 確認,可對原代金券進行替換。 5、抵用範圍 代金券原則上只限於購買 樓盤商品房使用,代金券可用於購買

樓盤的全部户型。甲方需保證代金券持有人的權利,購房者持代金券購房,代金券以券面值 衝抵現金,直接扣抵總房款,代金券不設找零。甲方保證持代金券購房者與持現金購房者享 受完全相同待遇, 不附帶任何限制條件, 所購的商品房價格不高於該商品房的實際對外銷售 價格, 代金券購房可同時享受甲方對外公佈的其它所有優惠。 一套房屋只能使用購房代金券 的壹張。 6、其它: 使用代金券購買的商品房與正常銷售的商品房享有同樣的服務和保障,該商品房的其 他有關情況以購買人與甲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為準。代金券持有人獲得該

商品房的權益應不低於甲方對外銷售商品房的權益。 代金券的其它使用規則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擁有最終解釋權。

二、商業祕密 1、任何一方對於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瞭解或接觸到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機密資料和 信息(以下簡稱“保密信息” )均應保守祕密;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 泄露、給予或轉讓該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協議規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經對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複製對方的商標、標 志、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三、不可抗力 由於火災、地震、風、雨、雪、雹等自然災害或戰爭等其他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 克服的原因,屬不可抗力,甲、乙雙方可終止協議並均不負擔違約責任,各自承擔損失。

四、違約責任 本協議生效後, 甲乙雙方均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 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如果甲方擅自拒絕接受代金券的使用,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以等額現金贖回該代金券。 甲方須在接到乙方通知後 5 個工作日內全部一次性贖回。

五、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有乙方住 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3、本協議一式二份,以中文寫成。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代 表: 日 期: 200 年 月 電 話: 日

方:

代 表: 日 期: 200 年 電 話: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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