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煤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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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供煤合作協議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在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就煤炭經營業務以及煤炭貨場的使用,達成一致意見,形成以下協議,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經營場地:

一、甲方責任:

1、保證場地內車輛、人員、機械的正常運轉。

2、提供住房給乙方辦公、住宿使用。

3、保證水、路、電三通。

4、甲方在煤炭裝卸、加工、轉運、堆場等作業時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協助乙方以最短的時間安全有效的完成工作。

5、甲方積極為乙方提供市場需求的貨源,利用各種關係減少操作環節,降低生產成本,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二、乙方責任:

1、乙方確保經營用自己的足額及時,煤炭進場後要及時商定作業方案,告知甲方,以便安排場內作業計劃。

2、乙方每月鐵路發貨量不能低於鐵路站台要求的最低發貨量。

三、費用:乙方按照實際進貨數量向甲方付款,每噸______元。包括:(篩選、起堆、裝車)加工費在每批次煤炭篩選完畢後,

3日內給予結清,節假日順延。

四、甲乙雙方要積極努力,友好協作。乙方貨物進場後,甲方要根據貨種積極尋找有實力、需求量大的客户。甲方出貨時,需經乙方同意。

五、此合作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由當地人民法院裁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供煤合作協議 [篇2]

甲方:上海證大能源貿易有限公司烏海分公司 委託人: 乙方:趙丹 甲、 身份證號: 乙雙方根據《經濟合同法》的相關條例的規定關於甲方供

給包頭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烏海礦業公司白灰廠煤炭一事達成如下 協議: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責任: 一、 甲方應根據(甲乙雙方)向包鋼供煤計劃所需資金計劃資

金,甲方保證

供煤資金的安排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二、 甲方應於每月底前按包鋼財務要求出具增值税發票以及

相關結賬手續。 乙方責任: 一、 定場地。 二、 乙方必須保證進入包鋼煤炭的卡數、噸數不低與煤礦的卡 乙方必須按照包鋼的時限要求和數量將煤炭配合送到指

數、噸數(自然虧損除外) 。具體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三、 乙方負責包鋼所有內部關係溝通,所需費用由甲、乙方共

同承擔,具體開支雙方協商決定。具體分配需與甲方溝通後付出; 四、 乙方需與包鋼明確結帳方式,及時與甲方溝通,確保結款

及時到帳,爭取最大限度的資金回攏,盡全力的使供煤業務循環作業。

五、

乙方必須在甲方進煤後(七個工作日之內)把原有乙方供

給包鋼的供煤數量變更到甲方,做為風險抵押金。20 萬元整,多出部 分支付給乙方。如乙方責任範圍內出現問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乙 方對甲方可預見的利潤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 乙方收到包鋼煤炭入廠票據和煤炭化驗信息後,應第一時

間傳達給甲方。保證甲方能作帳、撥款。 利潤分配: 甲方、乙方共同承擔與包鋼煤炭協議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一、 二、 三、 包括甲方委託人所籤的 《煤炭貿易合作協議》 中所有費用; 甲方向包鋼開具的增值税發票的税費; 甲方(長春市雨銘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往來的經費,包括

路費、食宿。 四、 甲乙雙方所用車輛的費用(供煤期間) ;

除去以上費用,盈虧各佔 50%。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如甲乙 雙方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相關法律部門仲裁。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供煤合作協議 [篇3]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甲方:

乙方:

為充分發揮甲、乙雙方的資源優勢,雙方本着平等、互利、自願一致、協同發展的原則,就雙方向國有大型電廠供應動力煤的業務合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遵守:

一、合作標的:電煤

二、合作數量:以實際執行情況為準。

三、合作方式:自2012年 月起,甲方負責提供煤炭採購資金,乙方負責採購煤炭並通過_______站台發運至秦皇島港二公司或曹妃甸等環渤海港口,到港(站)後均應銷售給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業。甲方指定下游企業負責煤炭的銷售工作。雙方按約定比例分享業務利潤。每票業務運做前,雙方以“煤炭購銷合同”形式確定具體事宜。

四、合作資金:

1、甲方暫定首次預付 萬元人民幣的.資金給乙方作為預付煤款,並根據煤炭的發運進度(乙方下月車皮計劃量)逐次提供後續合作資金。

2、遵循專款專用原則,設立資金共管賬號由甲乙雙方分別預留印籤,保證購煤資金乙方用於本合同項內的業務。

五、信息公開:乙方應完全向甲方公開煤炭採購、運輸等甲方需要的信息,及時向甲方提供對外簽訂的採購、輸運合同、貨款的支付單證等甲方認為需要的其他單據。

六、煤炭質量及價格:

1、煤炭質量要求:收到基全水分 mt ≤ 15%

收到基低位發熱量 qnet,ar ≥ 5000kcal/kg

收到基揮發份 var ≥ 25%

收到基全硫 st,ar ≤ 0.8%

收到基灰分 aar ≤ 25%

2、煤炭價格:秦皇島等環渤海港口平倉交貨一票含税價,基價以“秦皇島煤炭網”公佈的“秦皇島煤炭價格”同等規格發熱量平倉價格的低位價格下浮 元/噸為準。(具體情況以“煤炭購銷合同”為準)

3、質量調整價:低位發熱量(Qnet,ar)大於等於5000Kcal/kg時,每升高1Kcal/kg增加結算單價 元/噸;發熱量(Qnet,ar)小於5000Kcal/kg大於等於4800Kcal/kg時,每降低1Kcal/kg扣減結算單價 元/噸;發熱量(Qnet,ar)小於4800Kcal/kg時,每降低1Kcal/kg扣減結算單價 元/噸,分段計扣。當收到基揮發份小於24.00%時,每降低1%扣減結算單價2元/噸。不足1%按比例計算。收到基全硫(St,ar)大於1.0%小於等於1.2%時,每升高0.01%扣減結算單價0.1元/噸;收到基全硫(St,ar)大於1.2%時,每升高0.01%扣減結算單價0.2元/噸,分段計扣。收到基灰分(Aar)大於25.00%小於等於28.00%時,每增加1%,扣減結算單價10元/噸,分段計扣。

七、貨權交接:

1、場地交貨:貨到秦皇島、曹妃甸等環渤海港口後,乙方在發運站台及港口的負責人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業完成貨權交接手續並保證所提供的相關票據及印章真實、合法,數量以進港軌道衡計量結果為準。

2、平倉交貨:貨到秦皇島、曹妃甸等環渤海港口後,乙方相關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下游企業完成平倉交易手續,數量以裝貨港港航交接清單及裝船水尺表為準。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籌措必要的採購資金。

2、乙方在收到甲方購煤資金後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甲方要求的進度採購、發運煤炭,30天內未能發運相當於甲方購煤資金50%以上的煤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刻返還全額購煤資金,並要求乙方按月息 ‰追加賠償甲方資金佔用費。如遇煤炭市場大幅波動、煤礦價格大幅上漲等特殊情況造成乙方無法發運足量煤炭,應事先和甲方協商並經甲方確認,乙方除應按約定保證甲方應得利潤外,發運量缺額應在下月補齊。

3、如因甲方購煤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導致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4、本合作協議項下的所有煤炭,均以甲方指定下游企業名義統一對外銷售。

5、甲方按協議約定分享業務利潤。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依據本協議,積極開展煤炭採購工作,並按雙方商定的採購數量與質量,將煤炭發運至環渤海各港口。

2、如因乙方未能及時發運,導致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如因煤礦安全事故造成煤礦停產等重大因素影響,造成乙方無法發運時,乙方需提前15日通知甲方,並退回甲方的全額購煤資金。

3、若甲方發現乙方有以合同形式套用甲方資金或有其他欺騙嫌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貨款及相關費用,同時有權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自行承擔合同終止或解除的後果及損失,並承擔賠償責任。

4、如因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售、處理煤炭,造成甲方指定客户無法提貨及其它損害甲方權益後果的,乙方除應立即向甲方支付該部分貨款外,應向甲方支付擅自提貨部分貨值的20%違約金並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相關損失(如船舶滯期費等)及法律後果。

5、乙方應在甲方的監管配合下完成煤炭的採購、加工、汽車運輸、鐵路運輸等環節,相應的費用支出應得到甲方的確認。

九、利潤分配:甲方指定下游企業負責統一對外銷售煤炭。甲方按照當月投入資金相對應的煤炭噸位數收取不低於 元/噸的利潤。

十、爭議解決方式:若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首先協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有權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一、其他事項:

1、本協議為框架合作協議,每票業務運作前,雙方以“煤炭購銷合同”形式確定交貨地點、交貨方式、交貨數量、交貨質量、成交價格、結算方式等具體事宜。“煤炭購銷合同”為本協議附屬文件。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即自2012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 止,期滿如雙方協商一致應續簽協議。

4、乙方須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5天內退還甲方剩餘購煤資金。

5、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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