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服務代理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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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律師事務所代理合同

代 理 合 同

律師服務代理協議書

代 理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與xxxx一案,委託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茲共同信守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與xxxx案的仲裁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直至本案終結。

案件終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判決、裁定、調解、和解、撤訴等。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敍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隱瞞、捏造事實、有意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代理,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代理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權限與《授權委託書》相同。

六、經雙方協商確定,甲方支付乙方代理費 (¥元),於本合同生效後七日內支付。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後生效。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審理終結止。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年月日

  篇二:法律服務民事委託代理合同

委 託 代 理 合 同

( )民代第 號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

甲方因 糾紛一案,委託乙方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參與甲方與 糾紛案的訴訟活動,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介紹案情,提供有關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解除代理合同,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甲乙雙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除退還代理費外,還應賠償因違約給甲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四、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乙雙方的協商,甲方於本委託代理合同簽訂生效之日向乙方交納訴訟代理費元。並另行承擔辦理本案必需的差旅費和文書打印費(憑據結算)。

五、甲方委託乙方的訴訟代理權限為(任選一項):

(一)一般代理。

(二)特別授權代理: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及上訴,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審終結時止(終結是指判決書、調解書或其他有效法律文書的.送達、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等)。

七、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三:律師事務所的委託代理合同

委託代理合同

(2010)第號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在甲方與 糾紛一案中,作為甲方 階段的代理人,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指派律師代理其與 糾紛一案 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作為甲方該案階段的訴訟代理人。

第三條 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的授權權限以出具的《授權委託書》為準。 第四條 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的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有權終止合同,依約所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第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律師代理費金額及支付方式為: 乙方指派的律師代理本案所產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鑑定費用、評估費用、公證費和辦案費用等;

2、成都市以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

3、徵得委託人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依約所收費用全部退還給甲方;如甲方終止合同、或撤銷委託事項,乙方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第七條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授權和指示代理委託事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委託事務轉委託第三人代理,如乙方指派的律師怠於履行代理職責,甲

方有權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師。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相互知悉的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無論本協議是否已經終止,任何一方均無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任何文書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代理事項履行完畢為止。

第十條

甲 方:

代表人: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月 日 乙 方: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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