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消防安全常識培訓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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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需要大家共同的關心、理解、支持和參與,只要大家羣策羣力,齊心協力,徹底消除火災隱患,那麼火災就會遠離我們,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將會得到有力保障。消防工作重在預防,大家應該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及自救逃生常識,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企業消防安全常識培訓教材,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更多精彩內容請及時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企業消防安全常識培訓教材

一、火災的危害性

1、人的生命的損失。據統計,1991--2000年,10年間,全國共發生人員密集場所特大火災264起,造成1750人死亡。從起數看,只佔同期我國特大火災總數的27.2%,但死亡人數卻佔全國特大火災人員死亡總數的59.9%。其中,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就有3起,共造成865人死亡。洛陽東都商廈(309人死亡,直接財產損失275萬元),新疆克拉瑪依友誼館(323人死亡),遼寧阜新藝苑歌舞廳(233人死亡)。

2、國家和人民財產的損失。1994年火災起數為39337起,直接財產損失為12.4億元,到2004年,起數上升到252704起,直接財產損失上升到16.7億元(不包括森林、草原、軍隊、礦井地下火災。

3、環境的損失。火災對環境的嚴重破壞是不可估量的。青島黃島油庫大火因原油流入海洋使130公里海岸線受到污染,海產品損失和清理污染需要數千萬元,而這起直接經濟損失為3540萬元。

4、其他的損失。包括社會影響、歷史價值等方面。

二、近年來幾起企業類火災案例解析

2000年7月9日4時40分,金川公司二礦區井下發生一起運礦卡車失火事故,死亡17人,重傷2人,直接經濟損失1880萬元。

2004年7月28日晚上7點半左右,浙江温州平陽縣水頭鎮温州輝煌皮革有限公司發生火災,這起火災已經造成17人死亡,12人受傷。該單位還是當地十大民營企業,火災原因是該單位違章改建倉庫,未經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存下先天火災隱患,外加企業員工消防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混存,造成這起特大火災。事故處理是温州警方依法批准對企業法人莊明輝等相關7人刑事拘留。

2004年10月5日,位於廣州惠州市仲愷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LG惠州電子公司一幢近20000平方米的大廠房突發大火,致使廠房從一樓燒至頂層(廠房共三層),廠房內上億元的電子產品及原料全部報廢,累及周邊十餘家工廠受災,火災共造成2人死亡,傷30餘人,直接財產損失3000餘萬元。

2009年7月15日凌晨2時左右,河南省偃師市顧縣鎮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發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百餘人受傷。經初步調查,事故是因不明原因引發對硝基二苯爆炸,引起氯苯中轉罐着火,又引起氯苯罐爆炸所致。

2010年9月1日凌晨3點40分左右,位於昆明市官渡區七甲工業區的一家包裝廠突發大火。該廠近1000平方米的廠房被燒成廢墟,大量紙杯、紙碗全燒成了灰。所幸,此次大火併未造成人員傷亡。這起報道最耐人尋味的是,8月28日,這家廠剛剛接受完所在社區的消防安全檢查。5次消防檢查不重視 一場大火廠房燒成廢墟。是檢查者不夠認真?還是廠方漠視消防安全?

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朵朵鮮園藝有限公司發生火災,造成21人死亡,11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725.8萬元。火災原因系公司吊頂照明線路敷

不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導致短路引發火災,該公司法人代表諸秀玲並刑事逮捕並凍結財產。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8億元。此次火災從區建委書記、區建設總公司、監理公司、裝修公司、臵業公司、公安、消防、安監、質監、街道書記、副區長及上海市委的書記、副書記、市長、副市長共28名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責任人中,包括企業人員7名,國家工作人員21名,其中省(部)級幹部1人,廳(局)級幹部6人,縣(處)級幹部6人,處以下幹部8人。

三、火災危害的表現形式

無情的大火曾奪去了無數人的生命,吞噬了無數的社會財富,隨着社會的發展,社會財富日益增多,加上各種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的大量開發和應用,用火、用電、用氣範圍日益擴大,潛在的火災危險因素越來越多,火災的危害性也越來越大,火災已成為各種災害中發生頻繁且毀滅性較大的災害之一,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危及人的生命。生命是美好的,它對於每個人來説只有一次,倘若為國捐軀,則能體現人生的價值,死得其所,倘若葬身火海,則只能是無謂的犧牲,死不瞑目。據公安部門統計,2009年,全國共發生火災12.7萬起,死亡1076人,傷580人,平均每天死亡近3人,傷1.3人。上海市火災形勢平穩,共發生火災6086起,死亡63人,受傷41人,直接財產損失3987萬元。

(2)造成財產損失。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2009年我國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3.2億元。無情的大火燒掉了勞動人民用血汗換來的財富,留下的是不盡的思索。

(3)影響正常秩序。火災不僅給人身和財產帶來巨大損失,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正常的社會和生活秩序。

四、火災事故的主要原因

1、消防安全意識淡薄

大多數人認為火災離自己很遠,可能不會在自己身邊發生,心存僥倖。在面對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時,認為是多此一舉,沒有必要;面對一些火災案例和圖片展時,只是覺得很悽慘,卻沒有從思想深處引起重視,因而在日常行為中表現得滿不在乎。有的'認為消防工作是領導的事情,與自己關係不大。

2、消防基本知識貧乏

(1)不瞭解電氣基本知識。許多人對基本的電氣知識不瞭解,往往由於無知而造成火災,諸如用銅絲代替保險絲、充電器長時間充電等都可埋下火災隱患。

(2)不懂得滅火基本常識。前面講述了火災的三個關鍵階段,其中初期火災是最易撲救的,但部分人由於平時不注意對消防基本知識的學習,在發現火險火情後,不知如何處理,失去了最好的滅火時機,以致火勢發展蔓延成災。

五、企業消防安全常識

消防工作重在預防,大家應該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及自救逃生常識,學會“如何防火”、“如何滅火”、“如何逃生”。防火工作做好了,火災發生的機率就很小;火災發生了,如果能夠及時把它撲滅,火勢就不會蔓延;掌握了一些基本的逃生常識,在火災現場就能順利逃生了。

作為一個企業,在向市場要經濟效益的同時,又要重視安全生產,防患於未然,這樣才能實現利益和安全“雙贏”。

1、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2、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等內容。

3、定期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要時刻保持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4、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佔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臵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在營業、生產、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誌。

5、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臵足夠的消防器材,並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

6、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燬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攜帶火種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

7、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無法當場處臵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8、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特殊工種、重點崗位員工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專業培訓,培訓率要達100%,並持證上崗。

9、不要在宿舍、生產車間、廠房等場所亂接亂拉臨時電線和私自使用電氣設備,禁止超負荷用電。嚴禁在倉庫、車間內設臵員工宿舍。

10、企業職工要做到“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基本消防常識、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人員。

發生火災,先報警還是先滅火?

通常情況下,發生火災後,報警與救火應同時進行。救火是分秒必爭,早報警,消防車就會早到,把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耽誤了時間,小火就可能變成大火,小災就會變成大災。火災的發展常常難以預料,有時似乎火勢不大,認為自己能夠撲救,但是往往因各種因素,火勢會突然擴大,此時才報警,會耽擱滅火。據統計,火災損失的大小與報警遲早有很大的關係。因此,發生火災應牢記報警與救火同時進行。

發生火災,現場只有一個人時,應一邊呼救,一邊進行滅火。如果認為無能力撲滅這次火災,就應該趕快報警,並在報警的路上邊喊邊跑,以便取得羣眾幫助。

報警時應沉着、準確地講清起火所在地區、街道、房屋門牌號碼或起火單位,燃燒物是什麼,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以及所用的電話號碼。

六、相關法律法規

《消防法》第12、13、58條規定: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消防法》第16、60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臵、設臵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臵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消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公安部107號令》第22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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