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碩考研知識點梳理:夏商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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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法律的起源
(一)夏朝的建立與中國法律的產生
國家和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夏朝建立國家後,形成了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法律制度,統治者對原始社會的禮和其他氏族習慣加以改造,使之上升為習慣法。因此夏朝的建立標誌着中國國家和法的最終形成。
(二)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由於特殊的歷史原因和地理條件,這一時期的法律有其自身的特點。
1.古代法的起源與宗法等級制度緊密結合,具有明顯的宗法的倫理性質。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於兵”和“禮源於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3.古代法的起源是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結構為基礎。
二、立法概況
(一)夏朝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這裏所説的“禹刑”,並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罰。
犯罪:不孝,昏、墨、賊
刑罰適用原則:“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
(二)商朝湯刑
商代法律的總稱,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制度。
法律形式:習慣法和誓、誥、命
一般犯罪:不孝、違命、亂政、疑眾
職官犯罪:三風十愆(巫風、淫風、亂風)
三、司法制度
(一)天罰與神判
夏商,尤其是商朝是神權政治盛行的時代,商湯代夏便自詡為“有殷受天命”,其神權法帶有較為原始的天人合一的色彩。表現在司法上,便是將宗教意識與審判制度相結合,具有濃重的“天罰”與“神判”特色,這是夏商訴訟制度的顯著特徵。
卜者、巫史參與司法,通過祭祀占卜活動求問神意,以“神判”來決定司法審判和定罪量刑,乃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的商朝所司空見慣。
同時,作為最高軍政首腦的商王,擁有最高的審判權,所謂“惟予一人有佚罰”,“聽予一人之作猷”。宣稱“致天之罰”的商王所作判決,也不免常常藉助卜問神靈的形式,偽託神意斷罪,取得更為威懾的力量,殷墟卜辭可以為證。
夏商以降,雖然隨着神權的下移,司法審判中重人事的現實主義傾向不斷加強,但天罰思想和神判制度,至春秋以後仍長期殘留在歷代的訴訟文化之中。
(二)監獄
“圜(huán )土”:地下成圓形的土牢,或者在地上圍成圓土牆以拘禁人。
“囹圄”:商代所設關押要犯的監獄。
“夏台”或“均台”:夏桀囚禁商湯的地方
“羑里”:商紂王囚禁西伯侯姬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