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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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職業病鑑定費用

第三十九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第四十條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衞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衞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以上條款都出自《職業病防治法》。

有關職業病的診斷其實挺複雜的,要反覆研讀相關法律,或向衞生行政部門請教。

某文具廠員工被單位解聘後,自行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廠方拒付費用。市中院判決——員工疑患職業病,廠方須付鑑定費。

疑患職業病自行去鑑定

原告宋某於1992年10月起被被告某五金文具製品廠聘為員工,2002年11月14日遭解僱,某五金文具製品廠已按規定給予宋某有關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2002年12月18日,宋某自行到深圳市職業病診斷鑑定中心進行診斷,某五金文具製品廠在宋某的《深圳市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表》上加蓋了其印章。2003年1月5日,深圳市職業病診斷組作出了《疑似職業病人告知書》,並通知宋某到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作進一步的診斷。2003年4月21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向宋某發出受理職業病診斷申請通知書。

宋某於是在2003年8月1日向深圳市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五金文具製品廠承擔有關鑑定費用,寶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不予受理。宋某於2003年8月5日起訴至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要求進行職業病鑑定,並要求某五金文具製品廠承擔鑑定費用1萬元。訴訟期間,寶安區人民法院通知宋某,要求宋某在某五金文具製品廠預先支付鑑定費的同時提供擔保,而宋某未能按法院要求提供擔保。

廣東省物價局和財政局2003年1月30日給廣東省衞生局的《關於職業病診斷及鑑定收費問題的覆函》中稱:同意收取職業病診斷費每例1500元,職業病鑑定費每例6800元,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單位負擔診斷鑑定費8300元

寶安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宋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支持其訴訟請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撤銷了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並判令某五金文具製品廠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安排宋某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並承擔宋某職業病診斷費1500元,職業病鑑定費6800元。

訴訟未過時效

要求擔保無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五金文具製品廠在宋某的《深圳市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表》上加蓋了其印章,同意宋某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宋某經深圳市職業病診斷組診斷作出了《疑似職業病人告知書》,確定宋某為疑似職業病病人並通知宋某到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作進一步診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同時,法律並未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應由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擔保才能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原審法院要求宋某提供擔保不當,應予糾正。某五金文具製品廠應當依法及時安排宋某進行職業病診斷,並承擔宋某在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

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和財政局2003年1月30日給廣東省衞生局的《關於職業病診斷及鑑定收費問題的覆函》,某五金文具製品廠應當承擔宋某職業病診斷費1500元,職業病鑑定費6800元。某五金文具製品廠稱宋某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由單位承擔

本案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宋某在離職時和某五金文具製品廠之間雖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但勞動關係解除時,作為用人單位,某五金文具製品廠已按有關規定給予宋某相關的經濟補償,其後,宋某經某五金文具製品廠同意自行到深圳市職業病診斷鑑定中心進行診斷,被確定為疑似職業病病人,而宋某在離職時,並未提出其患有職業病和要求進行鑑定,從而發生糾紛。

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玻衞生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規定了職業病共有10類115種。

職業病是由於職業活動產生的疾病,但並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職業玻職業病必須是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係,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玻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玻

申訴時效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知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計算

我國對職業病的防治是十分重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人民法院處理涉及職業病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在宋某被確定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後,其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和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責。某五金文具製品廠拒絕承擔此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因職業病的發病過程比較緩慢,潛伏期長,勞動者只有在發病後才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申訴時效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時起才能開始計算,故某五金文具製品廠認為宋某的申訴時效已過的理由不能成立。

改善環境、健全制度,減少和降低職業病的.發生

防止和減少職業病勞動糾紛,主要還在於減少和降低職業病的發生:

第一,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改革工藝流程,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對現有設施進行防塵、防毒處理,加強通風排氣設施的建設,隔離封閉有毒有害物質以防散發,注意設備的維護和檢修,保證已有設施起到應有的防護效果等。

第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

第三,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第四,勞動者要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儘量避免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吸入有毒有害氣體,切實加強自身防護。

第五,勞動者要定期進行體格檢查,以便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肖艾新)

相關鏈接:職業病案件處理程序

職業病診斷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深圳市目前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為深圳市職業病診斷鑑定中心,廣東省目前承擔此項職能的機構為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

勞動者被確診為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自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認定完成後,如勞動者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社會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由社保機構承擔。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享受的工傷醫療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勞動者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不服勞動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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