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工例會制度
1. 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黨羣系統工作的整體溝通和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總結經驗得失,提升黨建整體水平,特制訂本制度。
2. 定義
本制度所指的黨羣政工例會,主要指公司黨委(部門黨支部)、工會(部門工會)伍,專門為了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協調黨羣系統的工作,及時總結、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經驗的會議。
3. 管理職責
3.1. 黨羣工作部是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3.2. 黨羣工作部負責按本制度規定進行會議的準備、組織和協調,包括擬發會議通知、印發《任務書》、做好會議記錄及會後的任務督辦、考核。
4. 管理規範
4.1. 會議時間
4.1.1. 會議每月安排一次,一般在每月5日前召開。遇公眾假日順延。
4.2. 會議組織
4.2.1 會議主持:由黨委副書記主持,副書記不在時由黨羣工作部主任主持。
4.2.2. 會議參加人員:黨委副書記,黨羣工作部主任,黨羣工作部成員,各部門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團支部書記和各勞務承包隊兼職指導員。
4.3. 會議議題
4.3.1. 各部門黨支部工作彙報:分別由部室聯合、工程技術部、營運操作部彙報上月《任務書》完成情況、特色工作及需要改進或協調的事項;當月工作打算。
4.3.2. 工會主席補充彙報。
4.3.3. 兼職指導員彙報勞務隊員工思想動態及工作開展情況。
4.3.4. 黨羣工作部成員就分管條線工作進行具體説明。
4.3.5. 黨羣工作部主任通報上月工作總體完成情況,分析經驗得失,部署下月工作任務。
4.3.6. 黨委副書記作工作指示。
4.4. 會議落實
4.4.1. 黨羣工作部負責對會後各項任務進行督辦,根據執行情況對主管及以上支委成員進行考核,納入年度績效。
4.4.2. 各部門黨支部要做好《任務書》各項任務地執行及信息反饋。每月25日前上報當月工作小結。
4.4.3. 會議參加人員不得隨意調換,如遇特殊情況請假,必須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指定主辦人員代為出席。
企業政工例會制度 [篇2]
一、政工例會的參加人員:黨委書記、黨羣各條線負責人。
二、政工例會的主要任務:
1、傳達上級黨委有關文件精神和會議精神,研究貫徹實施意見。
2、研究需提請黨委討論的黨羣工作方面的重要議題。
3、根據黨委確定的工作任務,研究具體實施方案和措施。
4、討論研究黨委及黨羣部門季度、半年度、年度工作安排。
5、討論處理黨羣部門日常工作和自身建設的重要問題。
三、黨羣各部門需提請政工例會討論的事項,要事先請示黨委書記或交黨委辦公室彙總後,請黨委書記決定會議議題。
四、政工例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擴大有關部門人員參加,擴大範圍由黨委書記決定。
五、政工例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進行專題研究或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召開的時間及內容由黨委書記決定。
六、政工例會召開的具體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議題確定後,由黨委辦公室提前通知參加人員。因故不能出席者應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七、政工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有關部門承辦。黨委辦公室負責督查、收集承辦情況,及時向黨委書記彙報。
八、黨委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
九、政工例會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凡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對違紀者應追究責任。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 中共某公司委員會
企業政工例會制度 [篇3]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黨建工作,及時研究和協調政工工作,提升公司黨建水平,特製度政工例會制度。
一、會議主持。政工例會由黨委副書記主持。主持人因事不能參會,可臨時委託他人主持。
二、會議時間:每月26日下午2:30召開,如有變動,另行通知。
三、會議參加人員。綜合辦公室、政工部、人力資源部、紀委、工會、武保部、團委部門負責人和各單位黨支部書記。如會議需要可通知其他人員列席。
四、會議組織。綜合辦公室負責會議組織。
五、會議記錄。綜合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
六、會議程序:
(一)各黨支部需要彙報的工作:
① 彙報上月政工例會安排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② 彙報生產經營完成情況;
③ 彙報黨建工作開展情況;
④ 彙報職工思想綜合治理動態和職工集中反映的熱點問題及處理或建議解決辦法;
⑥ 彙報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不足;
⑦ 彙報下月重點工作和主要措施;
⑧ 彙報其他應彙報的工作。
(二)機關黨羣部室需要彙報的工作:
① 彙報上月政工例會安排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② 彙報政工、工會、團青工作開展情況;
③ 彙報工作中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不足;
④ 彙報下月重點工作和主要措施;
⑤ 彙報其他應彙報的工作。
(三)黨委副書記對政工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七、會議要求:
(一)會前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彙報準備,並寫出書面彙報材料,內容要求真實簡練,條理分明,重點突出。
(二)要求相關人員準時參加會議,會議執行簽到制度。 ① 遲到者罰款50元;
② 無故不到者罰款100元;
③ 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事先要向會議主持人請假,並委託本部門主辦人員參加。無特殊情況,任何部門不得缺席。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