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周例會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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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行政機關周例會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行政機關周例會制度(精選5篇)

行政機關周例會制度 篇1

為提高全局工作效率,規範工作秩序,瞭解和掌握工作情況,經局黨組研究決定,制定本局工作例會制度。

一、會議內容

(一)傳達貫徹上級重要指示及會議精神。

(二)各分管領導、各單位、各科室彙報本月所開展的主要工作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措施。

(三)對全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佈置下一階段的重要工作。

二、會議時間

定於每月月底最後一星期,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三、參會人員

局領導班子成員、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不能到會的,除按程序請假外,應指定一名人員代會。

四、具體要求

(一)要認真總結情況,做好準備,彙報要簡明扼要,突出重點。

(二)要注意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有操作性的措施、辦法。

(三)要把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會議、文件和指示精神與本單位年度工作目標及中心工作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本單位全體人員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

(四)每次例會辦公室要認真作好記錄,並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

行政機關周例會制度 篇2

為進一步提高效益和規範管理水平,更好的推動各部門工作及工作中問題的溝通,公司特制定:

一、總則

1.實現有效管理,促進公司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

2.提高各部門的工作效率、追蹤各部門的工作進度;

3.集思廣益,提出改進性方案和建議;

4.協調各部門工作中遇到的難題或解決工作中的困惑。

二、會議時間及地點

1.時間:每週二上午9:00

2.地點:公司辦公室

3.如會議時間和地點有變動時,行政部須第一時間另行通知。

三、週會紀律

1.各部門員工都須參加,由行政辦做會議記錄;

2.參會人員須準時到會,沒有特殊情況不得無故缺勤,特殊情況應提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説明,至行政部備案,否則按曠工論處;

3.參會人員不得遲到、早退,中途不得隨意離場,不得交頭接耳,並做好會議筆記。由行政部不定期檢查,記入績效考核中。

四、週會內容

1.對本週工作進行總結,對各項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及進度進行説明;

2.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彙報本週的工作進展狀況及下一步的工作計劃;

3.提出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建議,並在會議上進行分析討論,最終拿出解決方案。如仍無法解決的,要向總經理彙報,獲取支持和工作指導;

4.協調各部門工作進度,使各項工作按照預期目標有序進行;

5.各部門負責人須不定期召開部門碰頭會,對部門工作情況進行反饋。

五、會議記錄

1.行政部需負責做會議內容記錄,做好會議原始記錄的日常歸檔、保管工作。會後整理會議紀要,會議記錄要標明會議召開的時間(格式為年/月/日/時/分)、地點、主持人、記錄人、參會人員、缺席人員、詳細會議內容、商議結果等,會議記錄應簡明扼要反映會議內容,並準確真實地反映參會人員的意圖,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整理完畢,以文件形式備案存檔;

2.各參會人員均應記錄會議要點,與本身工作相關內容應詳記,以便對日後工作有指導意義;

3.會議內容的跟蹤落實。會議跟進的依據以會議原始記錄及會議紀要為準。參會人員及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會議決定的事項,嚴格按照會議決定的內容開展相關工作並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彙報工作進展情況。

六、處罰機制

1.參會人員無故缺席的繳納快樂基金10元;

2.所有參會人員在會議召開規定時間後5分鐘內未到的視為遲到,並繳納快樂基金10元;

3.各部門人員應在開會之前做好會前準備,會議期間做好相關的會議記錄,否則繳納快樂基金10元;

4.會議期間隨意走動或接聽電話者上台表演節目;

5.在會議中各部門人員須做好上週工作總結和本週的工作計劃,未做到繳納快樂基金10元;

6.在會議中各部門人員須提出3個工作當中遇到的問題,並找出解決問題的相關方案,如未能做到繳納快樂基金10元;

4.本內容涉及的快樂基金將作為員工活動經費,由行政部統一保管。

七、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部,本制度執行自總經理批准之日起。

行政機關周例會制度 篇3

為進一步提高效益和規範化管理水平,更好的推動各部門工作及工作中問題的溝通,公司特制定:

一、周例會內容:

各部門全體員工參加,由總經理或指定人員主持會議並指定專人做會議記錄、不得無故缺勤,特殊情況應提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説明,由人力資源部不定期檢查,記入績效考核中。

(1)每週一次(暫定為每週六下午6:00),原則上不再另行通知,如遇特殊情況,召開時間可以調整,則另行通知。

(2)每週一、三、五各部門負責人早8:10、晚5:00召開碰頭會;對部門當日工作情況進行反饋;

(3)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工作進行總結和下週工作計劃,本週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完成任務情況,提出需要公司領導解決的問題以及建議;

(4)員工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彙報本週的工作進展狀況及下一步的工作計劃,提出工作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建議。

二、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記錄本周工作總結、下週的工作計劃以及建議。以電子版的形式,確實有困難的可以以書面方式遞交。

(1)各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報送時間截止到週五15:00,員工的工作報告截止到週五下午17:30。

(2)各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報告彙總到辦公室文祕處,由辦公室文祕遞交至總經理處進行審閲。員工的工作報告直接向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彙報。

(3)工作報告因公外出的且確實無法及時發送報告的.,可最遲遞延到下週一發送,並電話通知收件人,防止遺漏。

三、辦公室文祕做好會議紀要,每週一分發到總經理及各部門負責人手裏。由各部門負責人通知到每個員工,傳達會議精神。

行政機關周例會制度 篇4

隨着公司各方面工作的開展,總經理辦公室文件往來及人員出入日益增多,為了促進各方面工作有序的開展,加強總經理辦公室的管理、保障總經理辦公室的權威性,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總經理辦公室為公司最高行政部門,公司內部人員有義務和責任保障和維護總經理辦公室的權威性。

二、除特殊情況外,凡各部門報送總經理審閲批示的文件須有總經理祕書視不同情況轉交辦理。

三、凡報送總經理辦公室的文件須字跡清楚、條理明晰、重點突出。

四、凡與總經理辦公室的重要文件往來都須有收發記錄,由總經理辦公室發出的文件,總經理辦公室有權審查落實情況。

五、公司外部人員除特殊情況外,須有總經理文祕問清來人工作單位、姓名及來意並通報總經理獲允許後方能進入總經理辦公室,否則,不得隨意出入。

行政機關周例會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優化發展環境,推進規範化服務型機關建設,健全監督機制,強化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xx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比照《xx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屬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上述機關和組織的工作人員,適用本制度。

縣屬其它機關、團體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

縣監察機關負責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限期整改,對分管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門評優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並可責令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部門、鄉鎮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分管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並可對主要負責人予以告誡或誡勉:

(一)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並採取具體措施貫徹落實的;

(二)不按規定承諾本部門、本鄉鎮辦理事項時限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首問負責事項登記制度的;

(四)服務窗口無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編制並公佈機關辦理事項流程時限表的;

(七)對重大或緊急事項,不按規定及時請示、上報並妥善處置的;

(八)牽頭部門不履行牽頭職責,或配合部門不配合牽頭部門工作造成工作延誤的;

(九)本地、本部門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現象的;

(十)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控告不及時處理的;

(十一)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縣級部門和鄉鎮的內設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直接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並可對機構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取消該機構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告誡或限期調離工作崗位,並可責令機構負責人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告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或後果的,對該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誡勉或降職,並可對機構負責人予以誡勉或免職:

(一)超過規定時限或承諾時限辦結的;

(二)公務時間擅自離崗的;

(三)態度惡劣,故意刁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四)不按規定登記首問負責事項的;

(五)不按規定接待、指導、引導、協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理有關事項的;

(六)對把握不準或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而不及時請示報告的;

(七)應當當場辦結而不當場辦結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規定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一)主動賠禮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諒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後果發生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的;

(四)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情形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四)拒不執行縣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或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縣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情形的。

第八條 追究鄉鎮人民政府xx縣級部門的行政責任,由縣人民政府或縣監察機關實施;追究機關和鄉鎮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由任免機關或縣監察機關實施。

追究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任免機關實施。

第九條 責任追究調查審結應當在15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調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日。處理決定作出後5日內,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實名投訴人、檢舉人或控告人。

第十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機關和人員,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責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本制度所稱告誡是指對違反行政效能建設有關規定,但不夠紀律處分的人員,以書面形式進行批評教育的問責方式。

第十二條 其他違反行政效能規定,構成行政過錯的行為,依照《xx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和《xx省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行為,構成違紀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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