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代理協議

來源:文萃谷 2.18W

甲方:

社會保險代理協議

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就甲方為乙方提供保險事務代理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 甲方責任

1、代辦社會保險:受乙方委託代辦基本養老險、工傷保險、失業險、生育險、基本醫療險等五種社會保險。

2、在本協議生效及乙方繳納3個月社保保證金之後,甲方代為辦理相關手續,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3、甲方收款後必須按時向社保機構繳費,不得拖延和不交,更不得挪為他用。

二、 乙方責任

1、本協議生效後,乙方須預支付3個月的保費(根據甲方的2011年度繳費基數和比例計算保費每個月為¥606.48元,三個月計¥1819.44)給甲方作為掛靠購買社保的保證金,以備乙方要求停保時作為停保申請當月的保費,餘下保證金停保成功後結算,多退少補。

2、社保費按季度收取,乙方負責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5日前將下一付款季度的社會保險費用支付給甲方,如2011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三個月的保費(2011年 月至 月共三個月的保費)給甲方。首次支付保費之前由甲方通知乙方社保核定每月繳費金額。

3、下次繳費時間為上次所繳保費扣費月的第三個月5日前,逾期視為乙方放棄掛靠,甲方會於當月15日辦理停保手續。甲方收款帳户名: 開户行: 帳號:

4、乙方在投保前患病,隱瞞病情,故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一經甲方發現,立即停保,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5、維護甲方的信譽和形象,不做任何假冒、欺詐、侵權、損譽的事情,如發生此類事件,則甲方有權追求乙方的法律責任,並要求進行相關經濟賠償和處罰。

三、 收費標準

1、其他收費標準按照政府部門及物價局相關規定執行。

2、按照人民幣1427.00元基數,個人8%,單位20%的標準購買養老保險;按照人民幣1427.00元基數,個人1%,單位1%的標準購買失業險;按照人民幣1427.00元基數,單位0.8%的標準購買工傷險;按照人民幣1427.00元基數,單位0.7%的標準購買生育險;按照人民幣1427.00元基數,個人2%,單位9%的標準購買基本醫療保險。

3、具體金額: 養老 1427*20%=285.4 1427*8%=114.16

醫療 1427*9%=128.43 1427*2%=28.54

工傷 1427*0.8%=11.42

生育 1427*0.7%=9.99

失業 1427*1%=14.27 1427*1%=14.27

四、 其他事項:

1、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個月。

2、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有關未盡事宜,由雙方提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雙方協定按以上基數購買社會保險。

4、協議到期後,若甲乙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期 個月,在協議期間,甲乙雙方若需終止協議,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5、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協議時,甲乙雙方都可以向對方提出實際產生的損失金額的賠償。一方違反本協議時,另一方都可以在不催促對方履行協議的情況下,立刻解除本協議。

6、甲方受乙方委託提供社保代理服務,雙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因工作、勞動合同、工資、傷亡、社保、生育等問題產生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均與甲方無關。

7、乙方簽名前,請仔細確認各條款,乙方與甲方工作人員溝通的事項均已在協議中明確,與本協議條款不一致的資料或口頭約定公司不予認可,以此協議為準。

8、協議期內,如國家及地方的政策法規發生改變,按國家或地方的最新法規執行。

9、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社會保險代理協議 [篇2]

甲方 : 乙 方:北京三鑫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地址: 地 址:朝陽區廣順南大街北口東亞望京中心B座2712 聯繫人: 聯繫人: 楊鳳明

聯繫電話: 電 話 : 13520727758 5339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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