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代理服務協議
社保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着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原則,就乙方委託甲方提供社保代理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總則
1、代理員工係指乙方合法聘用的員工,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委託甲方提供服務的人員。
2、代理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甲方以支票或銀行劃帳的形式來繳納。
3、代理員工的住房公積金費用由甲方以支票或銀行劃賬的形式來繳納。
二、甲方責任
1、甲方根據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的約定,按時、按標準為代理員工提供服務。
2、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務,如服務內容涉及其它費用,有關費用另行協商:
(1)、根據乙方書面或郵件通知的代理員工變更名單按月為乙方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2)、根據乙方書面或郵件通知的代理員工變更名單按月為乙方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費用。
(3)、負責按國家規定處理代理員工病、生育、失業、傷、殘、亡等方面的事宜。
3、甲方變更辦公地點、聯繫電話、聯繫人、開户行、賬號等,必須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三、乙方責任
1、按時向甲方支付代理費。
2、按時繳納乙方確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費用。
3、按照《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工作,乙方與其員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與甲方無關。
4、按照相關規定,做好代理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各項保險申報材料的準備工作,並確保時效性,因超過規定申報時間的而影響辦理進度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5、負責按國家規定處理代理員工病、傷、殘、亡等方面的事宜。
6、乙方變更辦公地點、聯繫電話、聯繫人、開户行、賬號等,必須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7、每月 日前,向甲方書面或郵件通知次月代理員工變更名單和服務事項變更情況。逾期未提供的或提供信息失真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費用
1、標準:乙方委託甲方代理各項事務須支付的代理費為 。
2、支付時間:
(1)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代理費,自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將甲方為代理員工繳納保險的代理費及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費用一併匯付甲方銀行帳號(開户行: , 人民幣帳號: ),或以現金及支票方式結算。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時支付代理費或拖欠代理費,致使甲方不能按時為代理員工提供服務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乙方不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費用,致使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收到代理費,不按時、按約定為代理員工提供服務的,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4、甲方收到乙方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費用不按時按額繳納相關費用的,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和經濟賠償。
5、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方均可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
6、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六、其它
1、乙方支付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費用,應隨着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調整而做相應調整。
2、本合同未盡事宜,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國家沒有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約定。
3、本合同在履行中,因中國政府新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本合同條款必須修訂時,應以新頒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對相應條款進行修訂。
4、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的印章後,自 年 月起生效,有效期 ,合同期滿前30日內,如雙方均未提出異議,合同自行延長,延長期限同本合同期限。以後每次期限屆滿,均以此類推。
5、本合同用中文寫成,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七、雙方約定需增加的內容
八、雙方約定需修改或刪除的條款
附件一:《代理員工享受的服務內容和標準》
附件二:《乙方確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和住房公積金繳費標準》
附件三:《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襄陽市社保最低繳費標準》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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