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與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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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監督委員會不參與居委會具體事務的決策和管理,獨立行使監督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民-主管理與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1、監督黨和政府有關政策和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2、對涉及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監督”;

3、對社區人員享受低保、高齡補貼、民政救助、殘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進行監督,確保公開、公正、公平進行;

4、監督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完善制度,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集體資源、資金合理利用;

5、參與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社區財務收支和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居務、財務按規定的內容、時間、形式和程序進行公開;

6、對社區配套組織負責人、集體資產運營機構負責人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自聘人員人選進行監督審查,反映居民的意見或建議;

7、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及社區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

8、完成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監督事項。

居民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權利

1、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瞭解掌握居務決策、執行過程;

2、查閲、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權要求居民委員會對監督事項做出解釋説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3、收集、整理居民對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人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回覆居民反映的問題,對反映屬實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所採取的措施,督促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人員改進工作;

4、對居民委員會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作出決定的事項,有權提請召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質詢;

5、發現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存在違規行為、損害居民利益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提出批評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並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6、提請審計,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授權,提請對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費,捐資捐款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7、依法依規可行使的其他監督權利。

組織機構 :監委會人員名單

規範完善村民監督委員基本工作制度

居民監督委員會在原有各項工作制度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充實、規範和完善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監督事項堅持集體研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二)聯繫居民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成員分片聯繫社區居民,定期上門走訪,通過社區網站、微博、論壇等途徑,聽取居民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公作人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瞭解掌握羣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

(三)工作列會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工作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開,研究居務監督事項,評議、小結監督工作。每次會議應認真、全面、如實記錄,建立檔案,以備查閲。

(四)報告工作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每半年向鄉鎮(街道辦)紀委、社區黨組織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每年度向社會居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情況。

(五)民主測評制度。每年由社區黨組織組織居民代表會議對居民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信任票達不到應到會人數一半,提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終止其成員資格,並按照有關程序補選新的成員。

民主管理與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篇2]

(一)監督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保證黨和國家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二)監督村務決策程序執行情況。對村民委員會不按程序規定和民主議事規則作出決定的事項.及時提出糾正意見,或向鎮紀委反映。

(三)監督村務公開、黨務公開、財務公開情況,審查公開的內容、時間、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廣泛徵求村民對“三項公開”和民主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時公開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

(四)監督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情況。開展民主理財,對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監督村級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資產、資源發包、處置情況。加強對村務檔案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檔案的真實、準確、完整和規範。

(五)監督村工程項目建設情況。對村屬財政性資金、集體資金和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設的工程項目,從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到資金預決算及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鎮紀委反映。

(六)監督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的情況,及時反映違紀違法問題。協助鎮紀委開展對本村黨員幹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案件調查、信訪處理等各項工作。對村委會成員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由村監督委員會主持。

(七)根據上級黨組織和羣眾的要求,對其他事項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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