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來源:文萃谷 2.04W

1、決策決議執行情況監督。監督村(社區)“兩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村(社區)民會議、村(社區)民代表會議決議情況,但不得干預村級組織依法決定事項的執行。

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2、村(社區)務、黨務公開監督。凡是上級規定和農民(居民)羣眾要求公開的村(社區)務、黨務事項,村(社區)“兩委”應當全面、真實、及時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審查公開的內容、時間和程序,如公開情況不能滿足村民要求,應督促村(社區)“兩委”及時重新公佈。

3、財務管理監督。負責對村級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村級集體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督促村級組織嚴格執行各項制度。

4、資產資源管理監督。督促村級組織完善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建立村級集體資產、資源台帳;督促村級組織在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和集體資源開發利用時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公開競價和招標投標,並參與重要經濟合同的簽訂,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集體資源有效合理利用。

5、重大事項監督。對涉及農民(居民)羣眾切身利益的村級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監督”,重點監督村(社區)“兩委”在決策前是否廣泛徵求廣大村(社區)民的意見,是否按照“四議兩公開”的程序研究決定,實施過程是否順利、實施結果是否達到羣眾認可。如發現村(社區)“兩委”有決策不民主、運行不規範等問題,應督促其及時糾正。

6、人事安排監督。對村級配套組織負責人、集體資產運營機構負責人以及村(社區)“兩委”自聘人員的人選進行監督審查,向村(社區)“兩委”提出

意見或建議;對換屆選舉時的村“兩委”成員初步人選進行監督審查,向鄉鎮黨委提出意見或建議。

7、村(社區)幹部效能作風監督。監督村(社區)“兩委”及其成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必要時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要求其接受質詢或評議;根據多數村(社區)民和村(社區)民代表的意見,對不稱職的村(社區)幹部提出處理或罷免建議,提請村(社區)黨組織研究,依紀依法啟動處理或罷免程序。

8、其他方面職責。收集社情民意,及時向村(社區)“兩委”反映村民對村(社區)務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積極支持和配合村(社區)“兩委”的工作,協助做好村(社區)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訪穩定工作;認真完成由村(社區)民會議或村(社區)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事項。

監督委員會的職責 [篇2]

居民監督委員會不參與居委會具體事務的決策和管理,獨立行使監督權,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黨和政府有關政策和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2、對涉及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實行“一事一監督”;

3、對社區人員享受低保、高齡補貼、民政救助、殘疾人保障等惠民政策落實情況進行進行監督,確保公開、公正、公平進行;

4、監督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完善制度,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和集體資源、資金合理利用;

5、參與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社區財務收支和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居務、財務按規定的內容、時間、形式和程序進行公開;

6、對社區配套組織負責人、集體資產運營機構負責人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自聘人員人選進行監督審查,反映居民的意見或建議;

7、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及社區工作人員的工作效能和作風建設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批評;

8、完成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授權的其他監督事項。

居民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權利

1、列席居民委員會會議,瞭解掌握居務決策、執行過程;

2、查閲、複製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有權要求居民委員會對監督事項做出解釋説明並提供有關資料;

3、收集、整理居民對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人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回覆居民反映的問題,對反映屬實的,應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所採取的措施,督促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工作人員改進工作;

4、對居民委員會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議事規則作出決定的事項,有權提請召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質詢;

5、發現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存在違規行為、損害居民利益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提出批評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以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並配合做好調查工作;

6、提請審計,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授權,提請對社區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費,捐資捐款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7、依法依規可行使的其他監督權利。

組織機構 :監委會人員名單

規範完善村民監督委員基本工作制度

居民監督委員會在原有各項工作制度的基礎上,應進一步充實、規範和完善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一)民主管理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實行民主管理,監督事項堅持集體研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通過後方可執行。

(二)聯繫居民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成員分片聯繫社區居民,定期上門走訪,通過社區網站、微博、論壇等途徑,聽取居民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公作人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瞭解掌握羣眾關心關注的熱點問題。

(三)工作列會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工作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定期召開,研究居務監督事項,評議、小結監督工作。每次會議應認真、全面、如實記錄,建立檔案,以備查閲。

(四)報告工作制度。居民監督委員會每半年向鄉鎮(街道辦)紀委、社區黨組織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每年度向社會居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情況。

(五)民主測評制度。每年由社區黨組織組織居民代表會議對居民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信任票達不到應到會人數一半,提請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終止其成員資格,並按照有關程序補選新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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