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外國人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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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方(外國專家、外籍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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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友好合作精神,自願簽訂本合同並保證認真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各項義務。
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務(另見附件):
四、受聘方的税前月薪為人民幣 元(不包括旅遊、交通、醫療等補助項目),試用期內税前月薪為人民幣 元。
五、聘方的義務:
(一)向受聘方介紹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聘方有關工作制度以及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
(二)對受聘方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三)向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四)配備合作共事人員。
(五)按時支付受聘方的報酬。
六、受聘方的義務: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干預中國的內部事務。
(二)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關外國專家的管理規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業務指導、檢查和評估。未經聘方同意,不得兼任與聘方無關的其他勞務。
(三)按期完成工作任務,保證工作質量。
(四)尊重中國的宗教政策。不從事傳教等與專家身份不符的活動。
(五)尊重中國人民的道德規範和風俗習慣。
(六)無酗酒、吸毒、賭博等不良生活習慣。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雙方應信守合同,未經雙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終止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以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在未達成一致意見前,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
(一)聘方在下述情形中,有權與受聘方解除合同,但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30
天后方可解除合同:
1、受聘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條件(含附件所規定內容)履行合同,經聘方指出或調整後,仍無法達到聘方預期的;
2、根據醫生診斷,受聘方在病假連續30天后不能恢復正常工作的;
(二)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與受聘方解除合同,無須提前告知,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受聘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能達到聘方預期條件的;
2、受聘方以欺騙、脅迫的手段,使聘方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訂或變更本合同的;
3、受聘方有賭博、酗酒等不良習慣,或其行為不符合中國的道德規範,且造成惡劣影響,經受聘方指出(須有當事人簽字的處理記錄)後仍不改正的;
4、受聘方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因犯罪行為被警方拘留;
(三)聘方因其它原因要求無條件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並須額外支付1-3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四)受聘方在試用期內解除本合同,須提前3天通知聘方,在試用期後因個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方。
(五)受聘方在下述情形中,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聘方被證明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2、聘方被證明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受聘方報酬;
3、聘方的規章制度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受聘方權益的;
4、聘方以欺騙、脅迫的手段,使受聘方在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籤訂和變更本合同的。
(六)在下述情形下,本合同自動終止:
1、本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本合同;
2、聘方被宣佈破產或解散,或被取締《聘用外國文教專家資格認可證書》;
3、受聘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任何情形。
八、續約
(一)聘用雙方若希望與對方續簽合同,必須在本合同期滿3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訂新合同;
(二)聘方若無意與受聘方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即自行失效,無須提前告知受聘方。
九、違約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800-3000美元,或相當於受聘方月工資3-10倍數額人民幣的違約金。
聘用雙方未經提前告知對方而無故解除合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數額由聘用雙方協商決定。
十、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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