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完成

來源:文萃谷 1.28W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管理,消除事故苗頭,特制定本制度。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完成

第二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對本礦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專職安全員為本礦重大危險源管理責任人。

第三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本礦重大危險源的申報備案、建檔管理;對本礦重大危險源定期進行檢測、評估、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質安全技術説明書,根據説明書要求配置應急器材,並根據《事故應急預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對重大危險源緊急事故進行搶險救災實施及日常演練。

第四條 當班人員負責本礦重大危險源的日常巡檢,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處理。

第五條 凡進入重大危險源區域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才能進入工作崗位,區域內所有設施的更改需要綜合辦公室按程序審核同意方可實施,外來人員要有專人陪同方可入內。

第六條 維修及動火作業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在區域內嚴禁無證動火。實行誰施工作業誰負責,達不到安全要求不作業,

第七條 綜合辦公室對區域內的消防器材及應急物資的完好率負責,採取定期檢查和抽查相結合,保障設施正常運轉使用。

第八條 嚴格控制煤礦重大危險源的物質儲存量,使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條 運輸物資需採用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單位承運,進入本礦重大危險源區域的運輸車輛必須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後方可入內。

第十條 根據具體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在重大危險區域內安裝可燃、有毒性氣體監測報警器,對重要崗位進行實時監測。 第十一條 對於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通過整改避免事故發生的,本礦將給予獎勵100—500元,對於在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將責令限期完成整改並進行公示,對事故苗頭知情不報者將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本礦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完成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礦對重大隱患、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主要危險源, 是指在我礦重大危險源辨識清單上所規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 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 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 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科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 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二)主要危險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 在施工前應填寫《重大危險源登記表》,報送安全科備案。

第七條 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 安全科備案;

第八條 安全科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

制度。

第九條 安全科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現場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對從業人員應當技術培訓, 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可按照新員工培訓方案進 行實施)。

第十條 安全科或現場負責人應當將主要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重大危險源預防措施告知全體從業人員。

第十一條 安全科對主要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並加強對主要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科應當對主要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 行監控,對重要的設備、設施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並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並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科。

第十四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主要危險源, 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 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 發生,並及時報告安全科或有相關監督安全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 安全科應當制定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應急設備與設施; (四)應急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五)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六)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序;

(七)培訓與演練。

第十六條 安全科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七條 安全科應當建立主要危險源監控和管理系統, 對主要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並對各類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安全科應當定期對主要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主要危險源的安全檢測、監控情況;

(五)主要危險源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情況;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主要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安全科在監督檢查中, 發現主要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

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條 安全科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並幫助對主要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