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鎮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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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石城鎮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三、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四、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等有關標準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本單位下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於重大危險源的,應當進行登記,並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3年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組織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國家對評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在與重大危險源相關的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

評估,並將《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九、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十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十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十四、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十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對重要的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的檢測、檢驗,並做好檢測、檢驗記錄。

十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並於演練10日前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十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並幫助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

石城鎮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鎮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保障人民財產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場所或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負責本單位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價(評估)、上報與管理監控工作。

三、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並將此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四、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

五、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級別,採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並確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六、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七、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要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八、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

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必須立即進行整改,整改期間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確安全負責人,並及時上報鎮安監站。

十一、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每年要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和安全設施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做好檢測和檢驗記錄。

十二、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應落實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實戰演練。

十三、鎮安監站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應責令所在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期間無法保證安全的,應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並採取切實有效的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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