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監控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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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重大危險源監控申報制度

1、為加強對我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申報管理,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司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寧夏建設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 ,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對我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及管理。

二、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

3、安全生產部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定期開展檢測、監控。

4、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建檔。

5、安全生產部應指定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登記工作。

6、安全生產部每月25日向上級主管部門即天淨集團安監部上報檢測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的日常監控

7、工程項目部按相關國家標準規定在重大危險源處設置檢測、警示等裝置,保障其穩定運行,並定期進行校驗和維護。

8、工程項目部按國家法律、標準規定或根據該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定期對安全設施、重要設備等進行維護、校驗、檢查、報檢,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9、安全生產部應定期分級對重大危險源開展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隱患及時整改。安全檢查每季度不少於一次。

四、應急救援

10、工程項目部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應向從業人員告知重大危險源處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11、安全生產部應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演練。

12、安全生產部應配備必要的應急防護、救援物資,並保障其完好備用。

五、附則

13、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寧夏天淨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產部 2017年4月

重大危險源監控申報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安全生產法》,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預防能力,實現中國建材集團安全生產工作從被動防範向源頭管理轉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四條 單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其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

第五條 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見附件

一)和申報登記範圍(見附件二)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並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見附件三),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

第六條 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數據庫、檔案庫和定期報告制度,實現自身重大危險源的簡易辨識與危險源的危險等級初次評估。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監控評估

第七條 單位應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質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系。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應包括:

(一)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二)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第九條 應該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第十條 安全評估工作由註冊安全評價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 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

(一) 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 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 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第十二條 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

安全評估,並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銷。

第十四條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和能量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一) 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 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 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 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及所屬企業的決策機構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資金的投入。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避險方法書面告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八條 各單位在重大危險源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並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治理整頓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缺陷和隱患的立項、監控、整改、審核、銷項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對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經評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並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及周邊環境概況;

(二) 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 危險辯識與評價;

(四) 應急設備與設施;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和演練計劃,每兩年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總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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