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之完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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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生教學與本科教學之差異

論法學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之完善論文

法學研究生教學不同於本科教學,本科教學重在要求學生掌握堅實的法學基礎理論,建立完整的法學知識體系,形成初步的法律意識。如果説本科教學教師重在向學生傳授知識,培養學生的基本法學思維的話,那麼經過四年的法學教育,進入研究生階段學生應該説基礎法律知識已經掌握,若研究生教學仍採用本科階段的教學方法,必然難使學生得到提高,同時也容易讓學生對課堂感覺枯燥、無趣,影響教學效果。因此,研究生階段的教學對教師來説,不應當停留於僅僅向學生灌輸大量的知識內容,讓學生無選擇性地強制吸收的層面。在此階段教師更重要的是引導並拓寬學生的思維,啟發其積極思索的能力,形成正確的法學意識,提高解決法學實踐的能力。教師在此階段對知識運用能力的培養應當放在教學任務的首位,應當通過課堂教學讓法學研究生完成從知識積累到知識運用的轉變。

二、現有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與教學目標的衝突

正是由於研究生教學與本科教學之間存在差異,因此不能一味套用本科課程考核制度來考查研究生學習,並以此成為評價研究生學習的決定性依據。但是可惜的是,現今我國絕大多數高校對研究生學習的考查仍然是以單一的期末考試作為評分體系,這種考查制度總的來説存在以下的弊端。

(一)考核方式次數少且單一

就目前全國高等院校的普遍情況來看,研究生課程學習的考核方式仍然採取單一的期末考試方式。教師在平時教學過程中僅單純進行教學,不注重對學生知識掌握情況進行隨時考查,期末時簡單出一套試卷進行考試,以此作為研究生本學期的最終學習成績。這樣做的結果是不僅不能對研究生學習過程予以掌控,無法對研究生學習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反應與指導,容易造成研究生不能深化所學知識,還可能導致學生對所學內容的枯燥感,喪失學習的積極性。

(二)考核內容缺乏針對性

在研究生課程考核的內容上,由於採用單一的試卷考核方式,有些任課教師在期末考試上出於應付的態度出題,在出題上面缺乏針對性,對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學生都採用同一套試卷,甚至幾年都不換題,無法真正達到對研究生學習情況考查的效果。最關鍵的是,由於本科教學與研究生教學存在差異性,在研究生教學上不能單純地沿用本科的考試方法,本科教學重在要求學生對知識點的.掌握,因而可以採用試卷多種題型進行考試的方法。但是研究生教學注重對學生知識運用能力的培養,因此仍然採用單選、多選、名詞解釋、概念比較、簡答等這樣重在考查記憶能力的題型進行考試,就顯得不夠科學。

(三)考核缺乏規範化

現在眾多高校都重視對本科課程考核的規範化、科學化,因此對本科課程考核的方式、內容都制訂有詳細的規範性文件予以規定,在出題、改卷、檢查、總結等方面都有詳細的規章制度予以保障,一些學校還組織有專門的督導組對本科考試試卷進行審閲,以此保證本科課程考核的質量。但是對於研究課程考核卻少有學校作出相應的規定。一門課程由講授教師出題、閲卷,甚至隨意給分,老師以應付的態度來完成課程考核,以應付的態度出題,研究生以應付的態度完成學習;僅僅把課程考核作為一門課程的結束,而沒有把考核看成是研究工作的開始。

三、我校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改革介紹

作者所在的高校幾年前就已經認識到研究生課程制度所存的問題,需要對現有制度進行完善,為進一步提高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適用社會對高層次人才的要求,於2012年開始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改革,並制訂了《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現將其內容作一介紹。

(一)改革目標

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改革的目標為希望通過改革,建立一套符合學校學科特點、得到任課教師和碩士研究生廣泛認可的研究生課程考核體系,實現考核制度與課程建設的有機結合,發揮課程考核對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效果的評價功能和對高層次人才知識素養的衡量功能,促進研究生教風和學風建設,提升碩士研究生培養質量。

(二)考核方式

按照我校《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規定,每門碩士研究生必修課程採取“1+3”的考核模式,即每門必修課由一種必選考核形式加三種自選考核形式組成。其中,“期末考試”為必選考核形式,其他三種為自選考核形式,由任課教師自選三種考核方式對學生進行平時考核。按“期末考試”佔總成績40%、平時考核(三種)各佔20%的比例計算總成績。

期末考試在學習成績中所佔比重的降低,改變了過去研究生學習期末考試一考定音的機械的課程考核模式,是對傳統考核方式的一種顛覆。同時,增加課程講授過程中對學生的隨堂考核,也有利於授課教師及時發現學生就該課程學習過程存在的問題,可以有效地作出有針對性的調整。並且就我校的規定來看,教學過程中使用的自選考核形式並沒有“一刀切”地強制地予以限制,而是提供一定的選擇範圍供教師根據所進授課程的具體情況靈活選擇,避免了強制性統一要求可能帶來的與課程差異性間的不適應。就我校所規定的可供授課教師選擇的平時考核方式包括有隨堂測驗、標準化機測、專題論文或讀書報告、案例分析或調研報告、隨堂抽問、分組演示、抽題口試等多種形式

同時為充分發揮碩士研究生自主學習的能動性,鼓勵學生進行創造性學習、研究,研究生考核方式改革還設立了課程免考制度。凡獨立發表屬課程授課內容文章的碩士研究生,獲得該門課程期末考試的免考資格。

(三)配套措施

為了有效地實現研究生課程考核方式改革的順利進行,我校還專門為改革制訂了相應的配套制度措施為改革保駕護航,如:

1.設置標準化班,實施小班教學

對實施改革的課程中實現小班教學,每班碩士研究生數原則上不多於60人,師資充足的學科可根據學科要求安排30人左右的小班教學,並根據各學院任課教師實際情況逐步在專業必修課中實行標準化班制。

2.專業必修課配備助教制度

碩士研究生專業必修課任課教師可在博士研究生中遴選課程助教;助教應全程配合教師完成課前準備、課堂教學、各項作業及考核的準備、批閲試卷等工作。

(四)實施效果

通過對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的改革,雖然剛開始教師和學生表現出對改革的不適應,但是經過一個學期的推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明顯明提高,教師也反映研究生課堂變得活躍,學生不僅僅再是教學的客體,而是和教師一起成為課程教學中的主體,同時推動着課堂的進程。就知識的掌握來看,通過課程考核制度改革,學生也改變了過去簡單“你講我聽”、“你講我記”的被動填充式的學習方式,而是主動進入到學習的角色,更加重視對知識的理解和運用,

四、法學研究生課程考核方式改革的完善

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需要在摸索中前行。我校的研究生課程考核方式改革推行至今,雖然取得了不錯的成就,受到了師生的歡迎,但是在諸多方面仍有不足,可以進一步的完善。總的來説,研究生課程考核方式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一)加強制度規範化建設

如前所述,我國現今大多數高校較為重視本科課程考核的質量,並以此制訂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是在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上仍然是空白。為了切實保障研究生課程考核的水平的提高,建立完善且明確的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在這些規章制度中不僅應當將研究生課程考核的目標、內容加以規定,還應當對研究生課程考核的保障手段、配套制度等內容有所體現。同時,為了提高研究生授課教師的責任心,還需要明確授課教師在課程考核中的責任,防止教師不負責任帶來的與考核目的背道而馳的結果。只有當有了具體、詳細的制度時,才能使廣大師生予以重視,併為之做好相應的準備。同時,當制度制訂後,學校也必須要避免對制度的過度修改,造成制度的隨意性以及師生的不適應。

(二)根據課程設置安排考核次數

就研究生學習而言,簡單的一次期末閉卷考試作為評分標準不足以體現研究生學習與本科教學的區別,但是過多的考試同樣也不會起到良好的效果。研究生教學的課時數一般少於本科教學,若考核次數過多會影響教師正常的教學進度,就我校法學研究生的課時安排來看,一般只有30個課時,即第10周就應完成研究生課堂教學。如此短的教學時間,若再安排3-4次考核,只會過度擠壓教師的教學時間,讓教師無法正常安排教學內容,影響知識的傳授。因此根據課程設置靈活確認考核次數非常必要。

(三)考核方式的多樣化選擇

課程考核是檢驗學生學習效果、促進學生學習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是教師自我檢查教學效果、分析和總結教學經驗與不足、不斷改進和完善教學的重要途徑。因此課程考核的形式可以多樣化。各個課程都有自己的特點,並且研究生學習重在考查學生對知識的靈活運用而力,而非機械的記憶能力,採取統一考核形式可能導致課程考核與教學目標、教學特色的不相符。因此,在考核方式上應當賦予授課教師一定的自主決定權,授課教師通過一學期向學生授課,非常清楚該課程的特點以及學生的掌握情況,並且每個教師講授的側重點不同,因而由授課教師自主決定考核方式,才能更加有針對性,更有利於學生髮現學習過程中的不足,以便學生在將來的研究生學習中就該課程內容查漏補缺,真正得以提高。就我校《碩士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規定來看,雖然提供了多種考核方式供教師選擇,但是其範圍仍然有限,若某門課程不適合採用這些考核方法,又將會置教師與學生於尷尬的境地。

(四)注重考查學生知識運用能力

就研究生教學來看,學生處於主體地位,他們的地位角色由傳統教學模式中的從屬的、封閉的,轉變成了自主的、開放的,教師處於主導地位,職責是引導和幫助學生。授課教師在此階段應當更加重視指導學生知識的運用能力,以及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因此在研究生課程考核方式上應減少記憶性內容的考查,強化對學生分析能力以及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查,這樣才與研究生教學目的相符。

參考文獻

[1]張小報.研究生課程考核的論文形式利弊談[J].考試研究,2013年第4期,第39頁.

[2]鄧亦武,鄧厚平.芻議研究生教學方法改革與創新能力之培養[J].教學研究,2007年第5期,第4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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