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污染源監控中心建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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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污染減排監管能力建設,根據《山西省重點工業污染源監督條例》和《山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的要求制定本方案,旨在按照整合資源、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污染減排考核長效機制,推進縣級污染源監控中心的建設,完善省、市、縣三級自動監控系統網絡。通過自動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科學、準確、實時地掌握重點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各類信息,及時發現並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有效提升縣一級環保監管能力,服務減排考核監管。

縣級污染源監控中心建設方案

一、 建設原則和進度

縣級監控中心應本着先建監控平台後建監控管理機構的原則進行。建設時間為第一階段從2012年4月至2017年6月,推動22個擴權強縣(市)監控中心的建設,第二階段從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推動其餘各縣監控中心的建設。

二、 建設內容

依託省、市環境監控中心已建成的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縣級污染源監控中心的建設內容為建設污染源監控平台並與省、市監控中心聯網,設置機構、落實人員編制、建立各項管理制度、有效開展各項工作等。

22個擴權強縣(市)級監控中心建成後通過點對點數據專線直接與省監控中心聯網,其餘縣級監控中心建成後與市級監控中心聯網。 建設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網絡和設備,避免重複建設和鋪張浪費,達

到資源共享、整合資源的目的。

三、建設規範

各級監控平台間污染源監控數據交換必須符合《環境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交換技術規範(試行)》(HJ/T352‐2017)以及《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與交換管理規定》(環保部[2017] 55號)的要求,確保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實時、有效地傳到各級監控中心。各地監控中心基礎硬件設施、監控中心應用系統環境、顯示系統環境、網絡及安全系統、數據存儲備份系統、機構、人員等不得低於本方案的要求。

四、建設標準

縣級污染源監控中心的基本設施包括基礎硬件設施、應用系統環境、監控中心應用軟件、監控端專用設備、顯示系統環境、網絡及安全系統、數據存儲備份系統、監控中心網絡、數據結構、土建裝修、基本辦公裝備等九個部分。(各組成部分的配備標準見附錄1、設備的性能指標見附錄2、辦公用品見附錄3)。

五、機構人員

縣級環保部門應建立污染源監控中心,管理污染源自動監控日常工作,保證監控中心有效運行。要建立業務和技術結構合理、人員穩定、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工作隊伍。注重計算機專業人員的配備,在吸收專門人才的同時,還應立足於在本系統開展全面的技術培訓,尤其要注重培養既懂計算機技術又懂環保業務的複合型人才。(具體要求見附錄3)。

六、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污染源監控中心管理制度,包括:監控值班制度,機房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護管理制度,數據存儲報送制度等。

七、資金來源

縣級監控中心的建設費用申請同級政府財政支持。

八、檢查驗收

各縣環保局會同縣財政局依據本建設方案對縣級監控中心的建設組織初驗收,22個擴權縣(市)級監控中心的建設驗收要有省級環保部門的指導,其結果報省監控中心備案,其餘縣監控中心建設驗收結果報市監控中心備案。

九、分級管理

參照《關於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運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晉環發[2017] 410號),省、市、縣環保部門在自動監控工作的職責分工是:除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電廠由省環境監控中心直接監管外,其餘國控重點企業交由市環境監控中心負責;部分原委託各市管理的國控重點企業待22個擴權縣監控中心建設完成並形成工作能力後,交由其監管運行;各市應將管理的部分省控企業,待各縣(包括22個擴權縣)監控中心建設完成並形成工作能力之後,委託其監管運行。

附錄1基本硬件配備標準

附錄2各類設備性能指標

附錄3機構、人員以及基本裝備

縣級污染源監控中心建設方案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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