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退休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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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退休制度(通用10篇)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1

1.總則

本公司為鼓勵職員長期服務於公司,為了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公司工作達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職員,訂有1年以內期間的僱用契約者除外。

3.種類

3.1正常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務滿20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務10年以上,年齡滿50週歲;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條件後,經總經理認為必要時予以核定,可延長服務期間,至年齡滿55週歲為止。

3.2命令退休——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齡滿55週歲;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喪失或因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

4.退休金的給付

4.1退休金的種類: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務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職員就上列兩種任擇一種,但確定後中途不得變更。服務5年以上未滿15年者僅可採用第一種。

4.2基數——以退休職員最後6個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職務津貼)總數為一個基數。服務滿5年者,給付10個基數,每增1年加付2個基數;滿15年時,給付30個基數;滿15年至滿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個基數;滿25年以後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最高以10個基數為限;對於延期退休期間,其年資滿40年以後,每增1年加付1個基數。

4.3年金——採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時,除給付一次退休金15個基數外,另給付年金。服務滿5年者,年金之月額按1個基數的16%計算,以後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以前,每提前一年減少基數4%。

5.退休金的加發

5.1退休職員在服務期間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而功績昭著者,可經總經理擬定提請董事長及副董事長核定,加發退休金。

5.2本辦法第3條第4項第2款規定的退休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系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條第2項加付20%,年金一律按1個月基數的50%給付,其服務未滿5年者以5年計。

6.傷病的`認定

6.1本辦法第3條第4項第2款所稱的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者為準。

6.2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稱的因公傷病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執行職務所導致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6.2.2因特殊職業病者;

6.2.3在工作處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險而致傷病者。

7.服務年資的計算

7.1服務年資系按進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計算。退休之日以職員退休的月份為準。未滿1年的尾數,其為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算,不滿6個月者以半年計。

7.2屬於下列各項期間,不予計入職務年資:

7.2.1屬於一年以內期間的勞動合同期間;

7.2.2停職期間,但非因公傷病,請假在兩個月以內者,不受此限。

8.年齡的認定

依據户口本所記載的資料為準。

9.給付期間

一次退休金於職員經核准退休辦妥離職手續後即予給付。

10.年金的給付期間及調整

本公司調整職員薪津時,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調整。

11.早期退休的核準

職員早期退休者須經總經理室指定或經申請核准。未經核准而離職者,以辭職或解聘論,其退職金依照本公司“職員退職金給付規則”的規則給付。

12.年金的轉讓與轉換

12.1退休職員支領年金的權利不得轉讓他人;

12.2退休職員支取年金者,於本公司因故未能繼續經營或轉移給其他公司經營時,依其服務年資,並按本規則第四條第2項的規定換算一次退休金基數,對已領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應全額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領年金之退休職員死亡時,其支領年金的權利應即停止。

14.獎金的給付

退休職員服務最後一日曆年的獎金仍予給付。如為上半年內退休者,其一季獎金按實際服務月數比例給付;如為下半年內退休者,其冬季獎金亦按實際服務月數比例給付。服務月數按十足計算,即未滿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獎金給付時間與本公司在職職員者相同。

15.不適用的規則

本辦法實施後本公司“職員退職金給付規則”仍屬有效,但不適用於職員退休。

16.附則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同。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2

1.目的

為鼓勵職員長期服務,並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正式編制內的從業人員,但訂有服務協議期限的僱傭契約者和臨時工除外。

3.退休定義

3.1申請退休,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3.1.1服務5年以上,年齡滿55歲。

3.1.2服務滿15年以上。

3.2命令退休,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3.2.1年滿60歲。

3.2.2因工傷病逾24個月未復職者或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3.3以上規定的退休年齡,如其主管因業務需要而認為必需留用者,經呈請項目總經理核准,酌情延長或反聘為顧問。

4.退休待遇

4.1退休金為一次性給付形式。

4.2員工的退休金以退休職員最後服務日的基本工資為基數乘以工作年份一次性發放退休金。

4.3退休職員最後一年的`獎金按在職時間比例仍予一次性給付。

4.4退休職員在服務期間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可經項目總經理提請董事局核定,酌情加發退休金。

4.5退休金於職員經核准退休,辦妥離職手續後即予給付。

4.6因工傷而接受命令退休者,除一次性給付退休金外,其餘工傷賠款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規定給付。

4.7人事部門在員工辦理退休時,應協助辦理社保養老金領取手續。

5.本規定之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於集團公司的董事局。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3

根據政府有關規定以及對應公司各職位的要求,制定本退休規定。

第一條退休的條件

凡從業於本公司的中方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該退休。

男性員工:年齡滿60週歲

女性員工:在46級(含46級)以下級別的職位上工作,年齡滿50週歲在47級(含47級)以上級別的職位上工作,年齡滿55週歲。

男性員工年齡滿50週歲,女性員工年齡滿45週歲,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退休時間的認定

1、員工退休時間的認定,以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2、執行中如發現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時間與員工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人事課應會同員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並以其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退休年齡的依據。

第三條退休手續的辦理

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的20日由人事課發出關於退休的《人事通知單》,本人辦理退休手續。

第四條退休員工的待遇

(一)養老金待遇:

1、從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停發退休員工工資,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月發給其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標準,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政府規定核准執行。

2、公司為員工辦理的“補充養老金”、“住房公積金”以及公司“住房基金個人帳户”,在員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由公司結算一次性發給員工。

3、退休金:員工退休時,公司按退休人員在職最後12個月的標準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資、月獎金)的平均值為基數,每滿1年本公司工齡給付1個基數額的.退休金,最多不超過12個基數額,員工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性發給。

工齡計算標準:

(1)員工工齡是指:從到本工作之日起至在公司工作的最後之日計算的工齡。

(2)工齡計算的餘數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

(二)醫療待遇:

在南京市未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員工的醫療待遇按公司在職員工的醫療報銷標準執行,由人事部門按公司規定負責審核批准;在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之後,按醫療保險制度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其他

1、退休員工需要時,公司可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間的有關證明。

2、公司確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已退休的員工,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提議,在員工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後,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返聘任職協議》。返聘期限最多為1年,期滿後是否續聘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決定。返聘人員不作為公司正式員工。

3、退休員工死亡,喪葬費和撫卹金由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按規定發給其親屬。

4、每年春節和公司成立紀念日,公司將組織慰問退休員工。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河南省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人員退休管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為員工退休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退休條件、時間認定

第四條: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且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辦理退休手續:

1、達到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即:男員工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

2、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參保人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達不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職手續。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退休條件。

員工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辦理退休手續:

1、員工向公司借款尚未還清的。

2、給公司造成損失或重大損失尚未賠償的。

第五條:員工退休時間的認定,以出生時間為準。對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員工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員工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第三章退休程序

第六條:員工符合退休條件的,由人力資源部提前90天啟動退休審批流程。對公司負有債務清償義務、損失賠償責任的員工,應自接到人力資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內履行其義務。員工逾期未完成債務清償、損失賠償的,公司將通過訴訟實現其權利。

人力資源部提前60天填寫《員工退休審批表》,經財務部、法務部確認無異議後,交員工所在部門領導會籤,人力資源部經理確認,報公司行政副總經理審核,交由總經理辦公室填寫意見,最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人力資源部完成《員工退休審批表》審批流程後,提前30天向員工發出《員工退休通知單》。員工根據通知單要求辦理退休手續。

第八條:人力資源部在員工退休次月,停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第四章退休待遇

第九條:參加社會保險的員工,應協助人力資源部到社保局辦理退休手續。員工自退休次月起可根據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行。

第十二條:已滿足本規定退休條件的在崗職工,自規定實行後辦理退休離崗手續。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5

1、離退休職工的各種協會是離退休工作處直接領導下的為廣大離退休職工服務的羣眾組織。有關文體活動由離退休工作處統一組織安排,各協會負責協助實施。

2、各協會的組織機構由會長、副會長、委員組成委員會。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各種活動,為大家義務服務,活躍離退休職工的文體生活。

3、協會會長由委員會選舉推薦,離退休工作處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兩年。

4、各協會會員要服從協會組織的'安排,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各協會平時可在校內自行組織開展一些日常性活動,有關活動的具體事宜,由各協會會長(或由會長指定負責人)直接與處分管文體活動的領導聯繫落實。

6、各協會活動原則上不出外進行,自行組織的外出活動一切後果自負。

7、上級對口部門組織培訓或比賽活動,可根據情況由處上酌情給予適當的資助。

8、每年年底各協會應將本協會的活動情況書面總結報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以下簡稱離退休幹部工作),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院離退休幹部在各個不同歷史時期,為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應繼續受到全院同志的關心、尊敬。

第三條:在國家沒有新規定之前,退休幹部原則上應與離休幹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離休幹部工作要貫徹中央關於“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的原則。

第四條:離退休幹部工作,要切實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好老同志,使老年人能夠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樂。健康長壽,安度晚年。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離退休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院老幹部工作委員會研究、部署、協調、檢查全院離退休幹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六條:建立和實行離退休幹部工作領導責任制,逐級落實工作責任。黨政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黨委、人事、後勤、離退休等部門要齊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責任,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各級領導要關心和支持離退休幹部工作。要認真貫徹、及時傳達xxx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屬地和我院的有關規定,保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的落實。

第八條:單位每年召開一至二次離退休幹部座談會,主要領導要向離退休幹部通報本單位的情況,溝通思想,密切感情,聽取意見,改進工作。

第九條:單位在改革過程中出台的改革辦法和意見,凡與離退休幹部有關的事項,應由領導事先徵求離退休幹部的意見,出台後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條:單位每年要對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分管領導要親自參加,逐項檢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簡稱“兩項待遇”)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檢查結果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第十一條:各級領導對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關心支持,工作中的困難要及時解決。有關部門對離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財力上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工作部門

第十二條:要按照中編委和有關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加強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建設,做到工作機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工作人員與工作量相適應。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規範管理。

第十三條:院離退休幹部局,歸口管理全院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貫徹國家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符合我院實際的離退休幹部管理規章制度;對院屬各單位退休幹部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監督檢查;承擔院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分院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代院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所在地區院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先進,開展學術研討活動,幫助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要加強同當地黨和政府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聯繫,爭取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院屬單位集中的地區,院或分院要研究適合本地區實際的退休幹部管理辦法,不斷增加社會化管理內容。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積極穩妥地促進退休幹部管理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

第十六條: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的人員,要選派政治素質好,黨性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工作中要做到熱心、耐心、細心,主動周到,敬業愛崗。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反映離退休幹部的要求,積極宣傳黨的政策,熱心幫助離退休幹部解決政策允許範圍內的各種問題,主動爭取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離退休幹部工作。

第四章:政治待遇

第十七條: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與同級在職幹部相同。落實政治待遇的具體工作,由單位黨政有關部門和管理離退休幹部的工作部門承辦。

第十八條:堅持理論學習制度、傳達文件通報情況制度、參加重要會議制度、參觀學習制度,重大節日走訪慰問制度和在職幹部聯繫制度。確保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得到落實。

第十九條:加強黨支部建設,健全離退休幹部黨員的組織生活。黨組織要認真安排離退休幹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不流於形式,要加強指導,保證質量。要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必要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保持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強黨性、黨風建設,讓老同志珍惜光榮歷史,保持晚節。

第二十條:對行動不便的老同志,在不違反保密規定的原則下,可由專人把重要文件、報告錄音等送到家中以便閲讀、收聽。對行動不便的`黨員同志,可通過定期家訪,電話聯繫等形式,保持與組織的聯繫,及時接受黨的教育。長期在外的黨員,按流動黨員的辦法管理。

第二十一條:離退休幹部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協助人事部門處理。對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章: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條:離休幹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福利費、探親路費、電話費、降温費、建房費和按規定配備汽車等項費用)和退休幹部經費(包括退休費、生活補貼費等),由所在單位列入預算。事業單位在有關事業費項目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離休幹部除在合同醫院就診外,可按規定就近選擇一個醫院就診。醫療費按規定實報實銷。離休局(所)級以上黨政幹部和相當級別的技術幹部,可享受保健(特診,高幹)醫療。單位醫務部門要有醫生負責或兼管離休幹部的醫療保健,有條件的要建立離休幹部病史檔案。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離休幹部體檢。

第二十四條:退休幹部的醫療費按規定報銷。在國家醫藥費制度改革未實行社會統籌和社會保險前,單位在進行醫療改革時,要充分考慮退休幹部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安排。退休幹部應享受不低於在職幹部的醫療待遇,定期體檢,除在合同醫院就診外,可按規定就近選定一個醫院就診。

第二十五條: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幹部離退休費和按規定報銷的醫療費,是離退休幹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級領導必須切實解決拖欠問題,必須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十六條:離休幹部的公用經費和特需費,由各單位根據xxx統一規定或參照當地政府的規定,按離休幹部人數做出預算,合理使用。

公用經費主要用於離休幹部的參觀、學習、文體活動等項開支;特需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購置病殘工具補助和為離休幹部服務所需要的少量開支。當年餘款,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條:離退休幹部的“福利費”和“集體福利基金”按在職幹部的標準提取。主要用於離退休幹部的困難補助和非生產(工作)性福利的開支。

第二十八條:要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參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離休幹部發放護理費。副部長級以上幹部原配有服務員(或發自僱費)的,離休後可繼續保留,但不再發給護理費。沒有享受護理費的離休幹部,因病殘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九條: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按現行差旅費標準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三十條:離休幹部健康休養,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安排。

第三十一條:在國家用車制度改革前,離休幹部用車仍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原配有專車的幹部,離休後待遇不變;副部長級以上離休幹部要保證用車;司局級離休幹部要保證看病用車;處級及處以下離休幹部患急病應保證用車。在單位車輛不能保證用車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同意,可租用車輛,費用報銷。各單位在用車制度改革中,應充分照顧老同志的利益。

第三十二條:幹部離退休後,原是工會會員的,應按工會章程的規定,辦理保留會籍手續,免交會費,享受會員的待遇。

第三十三條:退休幹部活動經費(以下簡稱活動經費)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參照單位所在地方有關政策,確定活動經費的標準。

活動經費從退休幹部辦完退休手續的當年提取。

活動經費要予以保證。按規定編報預算,由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按專款專用的原則掌握使用。活動經費餘款,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活動經費主要用於參觀、學習、開展文體活動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等。

為增加活動經費,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和事業發展,制定特殊政策。

第三十四條:離退休幹部的住房由所在單位負責解決,其標準與同職級在職幹部相同。符合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其住房由所在單位與接收安置單位洽商解決,標準可參照接收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住房標準。在進行住房改革時,各單位要參照執行本地區政府對離休幹部實行減、免、補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離退休幹部住宅電話使用和電話費報銷,參照院有關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退休幹部生活困難,同在職幹部一樣,可向原所在單位申請困難補助。

第三十七條:單位在提高在職職工非生產性福利待遇的同時,應適當考慮到離退休幹部“共享”改革成果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離退休幹部逝世後,由所在單位遵照中央規定喪事從簡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助親屬辦理。要做好善後工作和遺屬工作。

第六章: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單位要建立老同志活動場所。人少而又住地集中的單位,可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四十條:要管好用好活動場所,經常組織老同志開展有益的活動。活動室(站)要訂閲必要的書報雜誌,購置一定的文體用品,專人管理,建立制度,經常開放。活動內容和方式要結合老同志的實際狀況,力求豐富多彩。切實把活動場所辦成老同志學習和進行文體活動的中心。

第四十一條:認真開展老有所學工作,豐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要利用活動場所辦好京區老年大學京外單位有條件的也要辦老年大學或組織老同志自願參加地方老年大學學習,並根據老同志的興趣,舉辦各種專題講座。第七章發揮作用

第四十二條:從實際出發,支持和鼓勵有精力有能力的離退休幹部,本着自願結合,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和途徑發揮作用。對有專長的同志,要引導他們在科普教育、技術諮詢、技術培訓、學術活動和社區服務及精神文明建設中積極發揮作用。

第四十三條:對在發揮作用中成效顯著,事蹟突出,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高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鼓勵,宣傳和表彰。

第四十四條: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和原工作單位對離退休幹部發揮作用,要加強管理,並進行檢查和指導。

公司員工退休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建立一套符合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人才成長規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新老交替有序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府人事部門主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工作。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國家和市規定的各項待遇。

第二章退休條件

第五條事業單位的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含聘期滿xx年的聘用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xx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條事業單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xx年的;

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xx年的;從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計滿9年的;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職員、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章退休後的待遇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按照對同級在職人員的規定,閲讀有關文件,聽有關報告,參加有關學習、會議和重大活動。

第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與活工資(全額撥款[財政撥款]單位固定工資70%,活工資xx%;差額撥款[財政補助]和自收自支單位固定工資60%,活工資40%)之和根據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計發:

1.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計發;

2.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85%的比例計發;

3.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80%的比例計發;

4.工作年限在xx年至xx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5.工作年限在xx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計發。

第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固定工資和活工資之和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比例計發:

1.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計發,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規定數額的護理費;

2.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計發。

第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榮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稱號的職工和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一等功稱號的轉業、複員軍人,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高級專家獲市(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榮譽稱號,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至15%。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獲市(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科技成果獎中的四等以上獎(集體獎指主要發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對其他在生產、科研、文教、衞生、管理等方面的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經市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5%。

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和市其他有關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可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比例。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合併計算後,實際計發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額。

第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根據國家規定,適時調整退休費。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同樣的非生產(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去世的,其安葬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直系親屬撫卹費,與同級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在醫療保險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執行現行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所需住房,按同級在職人員的住房標準一起列入計劃,執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因違法違紀受到處分的人員,其待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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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視和加強離退休人員管理,主要領導應經常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

二、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無特殊情況,不得拖欠離退休費和醫藥費。

三、積極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爭創“五好家庭”(讀書學習好、鍛鍊身體好、發揮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團結互助好)等形式多樣、豐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動,豐富離退休人員的生活。

四、對離退休人員做到“三必訪”,即家庭生活困難必訪;生病住院必訪;出現其它異常情況必訪。

五、及時解決離退休人員的實際困難,為離退休辦好事辦事實和服務好。

六、積極組織離退休人員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類文化活動,使他們老有所樂。

七、離退休人員應積極理解和支持在職人員的工作,顧全大局,共同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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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和政府有關離退休人員各項待遇的規定,使離退休人員安度晚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局屬各基層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設有專、兼職人員對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實施服務和管理。

第三條:從事離退休服務管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熟悉黨和政府關於對離退休人員的有關政策,規定。

2、有高度的責任感和愛崗敬業精神且身體健康。

3、有持久的為離退休人員服務的熱心與耐心。

第二章政治待遇

第四條:局屬各單位要注重離退休職工黨組織建設,離退黨員多的單位要建立離退人員黨支部,較少的建立黨小組,在單位黨組織領導下開展組織活動。

第五條:離退人員黨支部,小組每月安排1天離退休黨員學習日,學習黨的最新方針、政策和國內外大事,不斷提高他們的政治覺悟,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條:上級要求傳達的重要會議精神和文件要及時向他們傳達,有關重大政治活動和會議要邀請離退黨員幹部代表參加。

第七條:確保離退幹部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閲讀文件和其他內部刊物,資料,發給在職幹部的學習理論材料,也要發給離退黨員幹部。

第八條:認真處理離退人員的來信來訪工作,涉及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單位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彙報,工作人員對待來訪老同志要熱情周到,做到來信必迴音,來訪必答覆。

第九條:有條件的單位適時組織離退休幹部參觀現代水利建設工程和城市面貌,使他們開闊眼界,瞭解國家經濟建設,科學技術發展的偉大成果。

第十條:建立健全領導與離退休幹部不定期聯繫,通報情況日製度,設立熱線電話,定時瞭解離退休老幹部的政治,生活情況。

第三章生活待遇

第十一條: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認真落實離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

第十二條:不折不扣地貫徹有關中央、國務院老幹部生活待遇的政策規定,凡是國家和水利部有明確規定的堅決執行,不允許出現“兩費”拖欠現象。

第十三條:建立慰問看望制度,重要節假日期間,由局領導帶隊,離退工作科具體負責組織對離退休職工開展“送温暖、獻愛心”走訪慰問活動,對生活特別困難的老幹部、重病號,採取確實有效的措施解決他們的困難。

第十四條:離退休職工享受在職職工福利待遇,創造條件讓離退休職工分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

第十五條:做好離退休職工的醫療保健工作,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定期為他們體檢、保障健康。

第十六條:局屬各單位應保障離退休幹部活動,特需經費,按規定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離休老幹部按規定定時發放護理費。在住房、用車、外地就醫等方面應從優照顧。

第四章文體活動

第十八條:根據現有條件,採取多種形式豐富離退休老同志的文體活動。

第十九條:有條件的單位為老同志建立活動場所,提供書報、雜誌、娛樂健身器材等,加強活動場所的軟、硬件建設,使活動場所成為離退休職工學習、娛樂、精神文明建設容為一體的.陣地。

第二十條:適時組織參加適合離退老同志身心健康的地方老年文體活動,使老同志陶冶情操、強身健體。

第二十一條:在重大節日(春節、“九九老人節”)有條件可組織離退休職工舉行娛樂慶祝活動,舉行中小型文體比賽或邀請兄弟單位進行友誼賽等,增進兄弟單位的交往聯繫和老同志之間友誼。

第五章發揮作用

第二十二條:注重發揮離退休幹部的餘熱作用,請離退休老黨員上黨課,講黨的光榮傳統,對青年職工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關心教育下一代。

第二十三條:發揮離退休老專家的專長,請他們對水利工程技術指導,為水利事業再立新功。

第六章管理機構與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局屬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離退休管理機構,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必須有專、兼職工作人員專司其事。

第二十五條:管理機構負責上傳下達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督促並監督離退休幹部各項待遇的落實情況,負責離退休職工的服務性工作。

第二十六條:注重選派政治思想覺悟高,責任心強,對老幹部工作熱心的同志充實到離退休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離退管理工作人員要樹立全心全意,任勞任怨,熱情服務的.精神,做到“四個一樣”和“五個必到”。即:“四個一樣”:走訪路途遠近一個樣、身邊有人照顧與無人照顧一個樣、身體健康與否一個樣,走訪時天氣好壞一個樣。“五個必到”:有病住院必到、病危病重必到、遇有急事難事必到、行動不便,年齡高,報銷醫療費必到、年節普遍到。

第二十八條:注重培訓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使每位管理工作人員政治思想覺悟高,業務水平過的硬,提高離退休工作管理水平,促進離退休管理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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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做好對離退休老同志的服務工作,並逐步使這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特制訂如下制度:

一、政治學習

1、離休幹部閲文件、聽報告等政治待遇,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老幹部以支部為單位集中學習、活動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半天。

3、集團公司舉辦的.重大活動,邀請離退休幹部參加。

4、根據老幹部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集團公司自身實際,限額為離退休幹部訂閲報刊雜誌。

5、每年組織離退休老同志參觀兩個文明建設新成果。

6、集團公司明確一位負責同志分管老幹部工作。定期由集團公司向離退休老同志通報一次主要工作情況,並認真聽取老同志的意見和建議。

二、生活服務

1、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如有新的文件和規定出台,及時傳達並認真貫徹落實。

2、協助醫院做好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和定期巡診、體檢工作。

3、對離退休幹部住院,協助其家屬辦理入、出院手續,並及時向集團公司分管老幹部工作的領導報告。

4、每逢重大節日,對離退休老同志分別進行走訪慰問。

5、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春節前看望老幹部遺屬。

6、不定期地向離退休幹部徵求意見,瞭解並掌握有關情況。

三、車輛使用

1、集團公司為離退休幹部辦公室配備專用車輛,為老幹部提供專門服務

2、離退休幹部看病和遇重大活動,安排車輛接送。急診就醫,隨時安排車輛接送。

3、離退休老同志因私事用車,收取一定的汽油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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