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離退休人員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公司員工退休及聘用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在修訂、完善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定。
2.員工退休有關規定
2.1法定退休年齡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男職工(幹部)年滿60週歲為法定退休年齡。
2.2退休審批流程
2.2.1內部審批手續
公司員工在將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前30日內,由人力資源部填寫《員工退休審批表》,分職級報請有關領導批准。
a.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退休→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及安排工作交接→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署意見→人力資源主管領導和公司領導簽署審批意見。
b.部門負責人以下的員工退休→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及安排工作交接→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署審批意見。
以上內部手續獲得批准後,將為其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2.2.2辦理正式退休審批手續
經公司領導批准,在辦理完公司員工當月的社會保險月報後,由人力資源部到社保中心為其辦理退休及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醫保等手續,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3.聘用離退休人員有關規定
3.1原則
3.1.1公司原則上不聘用離退休人員。
3.1.2本公司員工退休後,確因工作崗位需要而又暫時無相應條件的人員接替的,經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或總裁批准後可以返聘。
第1頁 共6頁
3.1.3外單位離退休員工,因公司發展確實需要聘用的,用人部門應提出充分理由,並經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或總裁批准後可以聘用。
3.1.4離退休返聘人員受聘期限為一年,可以續簽但最長不超過三年。
3.1.5本單位離退休返聘人員一般不擔任高層實職,外單位離退休聘用人員一般僅可聘為顧問,但不擔任實職。
3.1.6聘用離退休人員應簽訂《聘用離退休人員崗位協議》,對達不到協議工作要求或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返聘人員,公司將隨時解除聘用協議,停止聘用。
3.2聘用條件
3.2.1返聘人員需按國家規定辦理了離退休手續,持有《離退休證》和本市正式户口。
3.2.2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能夠履行聘用協議中規定的職責和各項任務。
3.2.3年齡一般不超過65週歲。
3.2.4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需具備國家和北京市評定的中級以上職稱。
3.3 聘用審批流程
各用人部門聘用離退休人員,先填寫《聘用離退休人員審批表》,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該部門的人員編制情況進行審核並報人事行政中心領導和公司總裁辦公會審定→獲准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休返聘手續,簽訂《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
3.4 離退休返聘人員的聘用待遇
3.4.1返聘的離退休人員薪酬及各項補助,按其工作崗位進行核定。與員工工資一同發放。
3.4.2受聘的離退休人員原則上執行坐班制,有特殊情況時,須經人力資源總監、總裁審批後可適當放寬。
3.4.3受聘人員因病假、事假等個人原因缺勤,其工資、交通補助按本人日標準扣發(不坐班者除外)。
3.5 社會保險及其他
3.5.1受聘人員在工作期間因工負傷死亡的有關處理,參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工傷補償規定執行。
第2頁 共6頁
3.5.2受聘人員不享受用人單位因病及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及其相關待遇。
3.5.3受聘人員的養老金、醫療費、供暖、住房以及其他各項福利待遇仍由原工作單位支付和辦理相關手續,聘用單位不予負擔。 4、其他
4.1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與以往所發文件有悖之處以本文為準,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4.2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 員工退休審批表
姓名
部門及職務、職稱
法定退休 年齡及時間
性別 出生日期
擬辦理 退休時間 擬按法定退休年齡按時辦理退休手續。其工作安排及交接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
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級領導意見
指定工作交接人: 離崗時間確認: 其他需説明事項:
簽字: 日期:
簽字: 日期:(退休人員為部門正職及以上職務時需填此項)
簽字: 日期: (退休人員為部門正職及以上職務時需填此項)
簽字: 日期: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意見
《聘用離退休人員制度》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