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返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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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返聘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家型退休職工的傳幫帶作用,緩解個別崗位人才緊缺的現狀,規範退休人員返聘管理工作,保證公司有序經營,根據總公司印發的《關於印發<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退休人員返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的內容,制定《廣東分公司退休人員返聘管理暫行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返聘即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

第三條 公司依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從嚴管理退休人員的返聘。

第二章 返聘基本要求

第四條 退休人員返聘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一) 本人自願,雙向選擇;

(二) 因工作需要,針對緊缺、特殊崗位。

第五條 返聘人員應身體健康,心態積極,認同公司管理並能全日制正常工作,男性年齡65週歲以下,女性年齡60歲以下,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業務一線管理人員,在職期間績效考核名列分公司 前列,返聘後對機構發展具有積極影響;

(二)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資深專業技術人員,返聘對培育公司後續人才有重 大幫助;

(三)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外勤人員,績效考核為當地機構良好或以上,返聘 後對機構業務能持續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 退休前在其他單位工作的社會人員,一般只返聘外勤崗位,且返聘後對業 務具有直接重大影響的、

第六條 返聘熱源在返聘期間原則上不安排管理實職;若該崗位暫無後揹人員,的確安排實職的,必須上報總公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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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返聘流程

第七條 聘用返聘人員,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 用人部門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

(二) 審核權限和流程:返聘外勤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 核,報分公司分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批;返聘管理崗位及非外勤的社會退休人員,由分公司人事部門審核、總經理室同意後,報總公司審批;

(三) 受聘人員與公司簽訂《返聘協議》後上崗。

第四章 返聘的薪酬福利

第八條 返聘人員佔用聘用機構人力編制。

第九條 返聘人員的具體工作時間在《返聘協議》約定,全日制工作的返聘人員,在每個返聘合同期間享有7天帶薪年休假。

第十條 返聘人員的勞務報酬、福利待遇由返聘人與公司在《返聘協議》中約定,由公司代繳勞務所得税。勞務報酬與福利的約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繼續擔任業務管理職務的返聘人員,應參加年度績效考核,其約定的勞務報酬不得高於其退休前的標準工資;不參加年度晉升加薪。

(二)返聘的專業人員崗位職責與同崗位的在職員工一致;其約定的勞務報酬不得高於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兩倍;不參加年度晉升加薪。

(三)返聘的外勤人員,其約定的基本勞務報酬、績效獎金按該業務系列的《基本法》計算。

(四)根據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相關待遇,公司不再繳納五險一金,返聘人員也不參加公司內部福利保險,但可享有公司過節費、年度體檢、防暑降温費等部分福利。

第十一條 公司為返聘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條 返聘合同一年一簽,一年後根據雙方意願決定是否續聘。返聘期間內個人自願辭聘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人力資源部;公司決定不再續聘的,也應提前一個月告知返聘人員。管理及專業人員在我公司返聘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外勤人員的返聘期限可視身體條件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返聘人員應服務公司工作安排,按照在職職工同等工作標準履行崗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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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並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返聘人員,公司可隨時解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當地政策相沖突,按國家法律、法規及當地測試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返聘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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