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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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請病假的時候都會關心自己的工資,這時候應該要知道勞動法的病假工資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病假工資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關於病假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疾病休假工資計算: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予以剔除。職工患病休假在六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發(2000)14號文《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規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其實,勞動部早在1995年就已有此規定,詳見勞部發(95)309號文第59款);而按照滬勞保綜發(1999)69號文《關於提高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實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從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提高為每月423元/人”,由此可知,任何領取疾病救濟金的職工,其工資最低不能低於423×80%=338。40元,而且,“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應包括在內”,亦即企業應另行為病休職工交付“四金”。

  勞動法事假有哪些

一、 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修訂)》規定,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2、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4、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二、帶薪年休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四、探親假: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非公有制企業職工的探親假作出具體規定。

五、婚假

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女職工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假期為98天,包括週末也法定假日。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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