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產假期間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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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勞動法規定的重要假期,所以我們要了解一些關於產假的相關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產假期間工資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關於產假期間工資的規定

  勞動法產假期間工資的規定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説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勞動法產假時間的規定

產假天數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二胎產假天數

一般二孩產假只有98天

生育二孩能休多久?不少地區將晚育範圍確定為已婚婦女23歲(或24歲)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加上二孩不屬於獨生子女,相應增加的產假也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至於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及獨生子女不再獎勵對於二孩產假的影響,多地企事業單位普遍反映“還需等具體操作辦法出台,在此之前都得按現有規定執行”。

高齡產婦產假天數

在我國高齡產婦可以休6個月的產假。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產假一般為三個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包括產假90天法定節日。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1、產假期間職工享受基本工資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3、產假需提供證件: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產婦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4、在符合《計劃生育條例》前提下,女員工在分娩前15天至後75天內可獲得90天全薪產假。申請產假報告在分娩前10周內交人事部批准,並附有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懷孕證明。

5、符合《計劃生育條例》前提下,男職工之配偶屬晚育者,且為計劃內第一胎者,男職工可享受陪產假3天。但在試用期內不可享用陪產假。

晚婚晚育產假天數

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方不得早於22週歲,女方不得早於20週歲。現行計劃生育政策鼓勵晚婚,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一週。

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達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週婚假。工資、獎金照發。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亨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

  女職工生育期保護規定

1、產假時間的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產假區分為單胎順產、多胎順產、難產、流產等情況,執行不同的.規定。

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產假可分為產前假和產後假兩部分。產前假15天,係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後假75天,係指生育後的75天休假。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保證婦女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後。產前假一般也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才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後假合併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名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

對流產者,勞動部和上海市政府分別作了規定,《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 ”《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根據勞動部的《通知》作了從寬規定:妊娠3 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5天。

2、產假期間的工資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與正常工作時相同,不受任何影響。

3、產假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禁止。《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4、生育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申報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分娩後,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內容包括:生育保險津貼,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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