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幹部生病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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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營造關心、愛護幹部的良好氛圍,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幹部管理理念,規範科級及以上幹部生病住院探望慰問工作,結合東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離退休幹部生病看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幹部包括縣級幹部、區委管理的科級領導幹部、科級及以上離退休幹部。

第三條 幹部生病住院,由幹部所在單位於幹部請假或住院當天向區委組織部或區委老幹部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住院幹部病情、住院時間、所住醫院、科室及病房牀位號等相關情況,特殊、緊急病情必須及時報告。

第四條 區委組織部、區委老幹部局接到幹部生病住院報告後,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探望慰問。

第五條 探望區級領導幹部,由區委或區政府領導和區委組織部領導參加。

第六條 探望享受縣級待遇幹部,由區委組織部領導和幹部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參加。

第七條 探望科級領導幹部,由區委組織部領導和分管區領導參加。

第八條 探望離退休區級領導幹部,由區委或區政府領導和區委老幹部局領導參加。

第九條 探望離退休享受縣級待遇幹部,由區委老幹部局領導和幹部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參加。

第十條 探望罹患重症領導幹部由區委或區政府領導和區委組織部領導參加。

十一條 探望其他幹部,所在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 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攀枝花市東區幹部生病住院探望慰問標準

附件:

攀枝花市東區幹部生病住院探望慰問標準

1、探望慰問區級幹部標準 600 元

2、探望慰問科級幹部標準 200 元

3、探望慰問罹患重症幹部標準 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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