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危害因素專項告知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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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以下稱“甲方” ):北京昊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木城澗煤礦 員工( 以下稱“乙方” ):

職業病危害因素專項告知協議書

乙方所在的管理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 粉塵 。如果防衞不當,該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對您的健康造成損害。為了減少和杜絕職業病的發生,保障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合法、規範的職業病防護、檢查及診斷秩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作如下專項約定,並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職業健康防護

1、甲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職業病危害。

2、甲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職業病防治措施,並對乙方發放防塵口罩、防塵濾紙等有效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3、乙方應當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職業衞生操作規程或相關制度;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衞生知識培訓;定期參加甲方統一組織的職業病健康體檢;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當及時報告甲方;樹立自我保護意識,積極配合單位管理部門,避免職業病的發生。

二、職業健康檢查

1、甲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人員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對長期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人員進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接塵人員或既往接塵的人員,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組織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檢查週期及檢查項目按國家衞生部《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執行。

2、為了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以及《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約定,在崗期間定期檢查和離崗檢查均在昊華能源公司註冊所在地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職業安全衞生研究所石龍醫院進行。並由甲方統一組織、協調、監管體檢工作的全過程;凡違反雙方約定的醫療衞生機構取得的相關結論,甲方一律不予以認可。

3、甲方按照國家及衞生部相關規定,統一安排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檢查週期、檢查項目以及違反本協議的有關約定,發生的檢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職業健康診斷

1、甲方及時與醫療診斷機構聯繫,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職業病診斷結論,並及時、如實的告知乙方。

2、乙方對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應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規定,自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凡違反《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序所做出的結論,甲方均視為無效結論,一律不予以認可。

四、乙方經醫療機構診斷後,確實發生職業病的,甲方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相應待遇,並做出相應處理。

五、乙方未按要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自行承擔一切後果。

單位蓋章: 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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