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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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煤礦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1、 公司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2、公司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3、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

4、公司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5、 職業病的範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6、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

7、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

1、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2、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公司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衞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

(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四)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4、公司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衞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公司申報後,因採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30

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1目的和範圍

為加強和提高從業員工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部門管理和操作人員。

2.職責和權限

2.1公司主管領導負責審批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和監督實施;

2.2班組負責入崗職業健康危害和崗位安全教育

3.工作內容

3.1培訓計劃:班組根據崗位特點每年1月份負責向主管領導申報培訓需求。主管領導根據申報的培訓需求和內外部變化的情況制定年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計劃;

3.2培訓時間:對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衞生培訓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3.3培訓內容:公司內各崗位相關職業健康知識、崗位危害特點、職業危害防護措施、職業健康安全崗位操作規程、防護措施的保養及維護注意事項、防護用品使用要求、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3.4培訓形式:(1)內部培訓; (2)外部委託培訓

3.4.1內部宣傳教育培訓:

a)新員工進廠-結合安全“三級教育”,介紹公司作業現場、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安全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員工在崗期間-通過定期培訓或公告欄宣傳,學習職業健康崗位操作規程、相關制度、法律法規及公司新設備、新工藝的有關性能、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範措施,瞭解工作環境檢測結果及個人身體檢查結果;

c) 轉換崗位-由崗位部門負責人講解新崗位可能產生的危害及防範措施; d)公司按培訓計劃組織的職業健康知識及法律法規、標準等知識;

3.4.2外部委託培訓

為提高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訓一般情況是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參加人員一般是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4.培訓效果評定

4.1新入廠或轉崗人員經考核、評定具備與本崗位相適應的職業衞生安全知識和能力方可上崗。未經培訓或者培訓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4.2在崗期間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經考核、評定不合格時,下崗學習,下崗學習期間工資減半、再次考核、評定不合格時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4.3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參加職業健康安全培訓的人員按4.2條款實施。

5.記錄

綜合辦公室應建立個人培訓檔案並保留相關的培訓記錄。

煤礦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 [篇2]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2. 公司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籤。

3. 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職衞辦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説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 公司職衞辦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二級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 公司職衞辦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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