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消除職業危害職業病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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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企業消除職業危害職業病防治制度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結合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現場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少危害員工健康的因素,促進文明生產,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勞動環境。

1.3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1.4公司必須根據國家和上級關於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經費提取使用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下達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專項經費,公司財務部應保證該經費到位。

1.5公司工會組織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羣眾監督。

2.管理與監督

2.1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配備職業衞生專職管理人員,其職責是:

2.1.1貫徹執行國家和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職業衞生、

職業病防治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標準,做好職業衞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

2.1.2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員工健康進行監護,組織員工體檢工作。

2.1.3負責職業衞生與職業病防治,統計和報表工作。

2.1.4參加對生產性建設工程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監督。

2.1.5負責對員工進行職防知識、現場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考核。

2.1.6負責建立健全職業衞生檔案和接觸有害因素員工的健康檔案並加強對檔案的管理。

2.1.7制定公司職業衞生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

2.1.8負責配合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好公司員工職業病的診斷、治療。

2.1.9負責對公司生產性有毒有害崗位進行職業衞生監督。

3.防護措施

3.1新建、改建、擴建生產性工程項目的職業衞生防護設施必須執行“三同時”的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向衞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使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符合國家衞生標準。

3.2生產場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採光和照明設施。職

業衞生防護設施應有指定機構或人員進行維修保養,確保有效運轉。

3.3公司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員工身體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急性有毒、有害的技術、工藝、材料。並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牌,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

3.5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公司應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3.6對職業病防治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公司應進行經常性地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7各單位應將有害有毒作業場所與無毒無害場所嚴格分開,不得將嚴重有害人體健康和污染環境的.作業轉嫁給其它單位和個人。

3.8研製、開發、應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

3.9各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3.10對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11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必須事先進行職業衞生防護教育,安排在新員工入廠教育時進行。

3.12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從事有害作業的員工配備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具,並確保防護用具的質量和有效作用。

4.監測與監護

4.1職業衞生監測與監護的內容:

4.1.1作業場所中各種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其它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測定。

4.1.2職業衞生防護設施的衞生效果鑑定與定期評價。

4.1.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員工就業前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和可疑職業病人的複查。

4.2監測與監護週期:

4.2.1粉塵和毒物等職業危害作業場所每年測定兩次,其監測合格率不低於80%。

4.2.2噪聲、其它物理危害因素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年測定一次。

4.2.3凡新入廠的員工,人力資源部應通知其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不準從事與該禁忌症

相關的有毒有害作業。

4.2.4有毒有害作業員工應每年體檢一次,其他崗位作業人員每兩年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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