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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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職業危害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為了規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採油廠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

三、職業病危害事故分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四、事故處置、報告

1.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1 依法採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

1.2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1.3 組織事故調查;

1.4 依法對事故責任人進行查處;

1.5 結案存檔。

2.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迅速、有效、科學、公正。

3事故報告

3.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立即向安環科科和採油廠有關部門報告。

3.2 安環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3.3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4事故處理

4.1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4.1.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1.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4.1.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1.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4.1.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4.1.6 配合油田公司進行調查,按照油田公司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4.1.7 落實油田公司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4.2 安環科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根據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4.2.1 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4.2.2 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4.2.3 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2.4 組織醫療衞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

4.3 事故發生後,各單位應當協助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4.4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4.4.1 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4.4.2 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5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的職責:進行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4.6 分析事故責任;

4.7 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8 提出防範事故再次發生所應採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4.9 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5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6安環科根據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和實施對發生事故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並責令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有關改進措施建議。

7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佈處理結果。

8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廠屬單位不採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安環科責令限期治理。

9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環科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9.1 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9.2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9.3 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9.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制度中未盡事項,或與國家相關規定衝突的,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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