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文萃谷 1.9W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國務院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72號,以下簡稱《辦法》)施行以來,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對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決策機制不健全、管理機構調整進展緩慢、擠佔挪用住房公積金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住房公積金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職責,健全住房公積金決策機制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其職責履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住房公積金事業的健康發展。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要進一步規範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設置,嚴格工作制度,健全議事規則。管委會主任要對公積金決策負總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決策的執行負責。管委會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每半年聽取一次管理中心工作情況的彙報,定期召開專門會議,及時審議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歸集使用計劃及執行情況、財務收支預決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管委會決策情況要形成會議紀要,及時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備案。要加強對管委會委員履行職責的考核和政策培訓,提高決策能力,強化委員的責任意識。要根據工作需要和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和充實管委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佈。

二、限期完成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

《辦法》明確規定,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市、區)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視資金歸集情況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辦事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獨立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與其他部門或單位合署辦公。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力度,嚴格依法行政,確保2017年10月底前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為直屬政府的獨立事業單位。已設立管理中心的縣(市、區),要調整為市(州)管理中心的辦事處,納入市(州)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經批准設立的分中心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現與管理中心統一決策、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按照管理中心的授權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縣(市、區)管理機構和分中心的調整工作必須於11月底前完成。在調整過程中,要嚴格控制編制,超編人員由當地政府負責妥善安置。凡逾期仍不能按要求完成機構調整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加快回收擠佔挪用資金和單位、項目貸款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回收擠佔挪用資金和單位、項目貸款的重要性,高度重視擠佔挪用資金和單位、項目貸款的清收工作,採取得力措施,力爭在2017年11月底前全部收回。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逐一落實回收責任人,列出明細,逐筆清理。凡是由各級政府批准的單位、項目貸款和擠佔挪用資金,由本級政府負責回收和歸還;行政及企事業單位的貸款和擠佔挪用資金以及個人借款,要採取行政、經濟和法律等多種手段進行清收。對已形成損失難以收回的企業貸款,要按規定納入核銷程序。對清收不力或因決策失誤致使發放的單位、項目貸款和擠佔挪用資金難以收回,以及《條例》施行後發生擠佔挪用的,要依紀依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不斷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率

住房公積金歸集是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不斷加大住房公積金歸集力度,全面開展對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和繳存公積金情況的檢查,摸清底數。對應建未建的,通過宣傳、歸集執法、部門協作等手段,做好催建催繳工作,做到應建盡建、應繳盡繳。要及時將財政撥款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補貼足額列入財政預算,確保財政撥款單位尤其是縣、鄉機關單位和職工儘快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單位的徵繳工作,積極探索在進城務工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人員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尚未建立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區),要加強督辦,確保2017年11月底前全面建立,以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杜絕單位自行歸集管理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凡自行歸集管理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必須於11月底前將歸集的住房公積金交由所在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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