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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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貨幣信貸工作職責,做好各項貨幣信貸工作,保障貨幣政策全面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職責。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貨幣政策決策權集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貨幣政策實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共同負責。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以下簡稱分行,含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重慶營業管理部)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派出機構,負責貨幣信貸政策在轄區內的貫徹實施。第四條分行貨幣信貸工作的基本職責是:(一)監測貨幣供應量,分析貨幣信貸執行情況。負責分析轄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金融形勢;反饋貨幣信貸政策落實情況,反映貸款有效需求變化;為總行制定貨幣信貸政策提供依據。(二)貫徹實施信貸政策,加強信貸管理。落實總行發佈的信貸政策,及時反映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結合當地信貸特點,提出信貸政策指導建議;加強信貸政策管理,維護正常信貸秩序。(三)運用部分貨幣政策工具,貫徹執行貨幣政策。根據總行授權,運用部分貨幣政策工具,對當地貨幣信用總量適時進行調控,貫徹執行全國統一的貨幣政策。(四)做好貨幣信貸各項基礎工作。第五條本職責適用於分行貨幣信貸、調查統計部門以及與貨幣信貸有關的會計、國庫、貨幣發行等部門工作。

人民銀行工作職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監測貨幣供給總量

第七條分行要建立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貨幣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測制度,及時反映貨幣、信用總量的變化。監測金融機構資金頭寸變化,監測企業存款變化以及資金有效使用情況,研究貸款有效需求及信貸供求變化,跟蹤分析社會信用總量及構成(包括貸款、股票發行、債券發行、信用證、票據簽發等的變化,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比例)變化等。

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的上述分析和監測工作。

第八條建立分行貨幣信貸情況通報會議制度。由分行行長或主管副行長組織召開、由各省市經濟綜合部門領導參加,加強與經濟管理部門的溝通,提高貨幣政策分析水平。分行要負責按季組織召開會議,重點分析判斷貨幣供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的適應程度,按照總行授權解釋貨幣信貸政策要點,認真聽取對金融服務的意見。會後形成對轄區內金融形勢的分析報告,及時提出貨幣政策以及改進金融服務的建議和措施。報告要定期上報總行並抄報有關省市政府。

第九條結合轄區內經濟金融運行特點,加強對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調查研究。按時完成總行佈置的各項專題調查任務。對每項貨幣信貸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實施效果進行跟蹤調查。

編輯本段第三章貫徹實施信貸政策

第十條督促轄區內金融機構及時貫徹總行發佈的信貸政策。在總行授權範圍內製定、發佈實施細則,組織培訓學習和向社會的宣傳、解釋及諮詢。負責轄區內金融機構貫徹實施信貸政策的窗口指導。定期組織召開信貸聯席會,按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要求,結合當地經濟、金融實際,積極貫徹實施信貸政策。做好信貸政策實施情況的報告工作。原則上在總行發佈重大信貸政策後,及時上報貫徹實施情況,並按要求上報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根據總行統一制定的信貸有效需求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該區域信貸情況的跟蹤監測。既要分析信貸投入的數量,還要注意分析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特別是貸款資金週轉情況。

第十二條努力促進信貸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信貸投入的結構變化要適應並推動地區產業經濟結構的調整,金融機構資產與負債的期限結構要合理匹配。注重通過擴大科技信貸投入,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升級;全面發揮信貸在支持生產、消費、出口中的作用,支持有市場需求的產品與項目,防止不合理重複建設。

第十三條引導金融機構改進信貸服務。根據國務院領導批示,協調指定信貸項目的實施;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開展住房信貸、個人消費信貸、封閉貸款、小額信貸、中小企業信貸、銀團貸款等信貸業務;協調轄區內主辦銀行等信貸制度的實行。推動個人信用制度和中小企業擔保體系的建立,促進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合作,指導轄區內金融機構在總行授權範圍內推行信貸創新。

第十四條充分利用分行轄區管理的優勢,支持轄內各地區的經濟聯合。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與地方政府和經濟主管部門的關係,及時向地方政府及其經濟主管部門反饋溝通信息;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總體目標,協調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槓桿促進轄區內企業經濟聯合、協作,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建立和培育轄區良好的銀企關係和社會信用環境。

第十五條加強信貸管理,維護正常信貸秩序。依法監督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信貸規章;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貸自主權;維護轄區信貸秩序,規範同業公平競爭;組織建立轄區內同業制裁制度;做好有關資產保全工作,協助轄區內金融機構依法保障債權安全。

第十六條負責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信貸資金管理。主要是根據總行的要求和當地經濟、金融運行狀況,編制下達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信貸計劃,並報總行備案;監測轄區內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和外匯信貸資金運行情況,並按季上報有關情況。

編輯本段第四章管理部分貨幣政策工具

第十七條分行依據總行的授權,負責再貸款、再貼現、準備金、利率、現金和貨幣市場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條再貸款管理。分行負責的再貸款主要用於轄內金融機構日常頭寸清算需要、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等專項需要,以及經總行批准的其他用途。

(一)總行對分行再貸款實行限額管理。分行發放再貸款,應嚴格控制在總行下達的限額之內,一律以總行貨幣政策司開具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貸款額度通知書》為準,見單方可用款。分行要在對轄區內資金形勢認真分析、合理預測的基礎上,按總行有關程序逐級向上申報。

(二)對轄區內商業銀行分支機構20天以內的資金需求,分行可在總行規定的額度範圍內具體負責發放與收回。

(三)對總行專項下達的再貸款限額,分行必須按總行有關文件要求,專款專用,加強管理,負責發放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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