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工作崗位職責要求(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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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大想要做好本職工作,遵守崗位職責是關鍵。以下是小編精心推薦的鄉鎮人大工作職責,一起來學習下吧!

鄉鎮人大工作崗位職責要求(通用17篇)

鄉鎮人大工作職責(一)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8、根據上級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鎮長、副鎮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鄉鎮人大工作職責(二)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佈決議。

3、根據國家計劃,決定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4、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5、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6、選舉本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7、選舉鎮長、副鎮長。

8、聽取和審查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9、撤銷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1、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2、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3、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鄉鎮人大工作職責(三)

地方組織法第十四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聯繫本級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並反映代表和羣眾對本級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根據這一法律和省級人大對鄉鎮人大主席團工作的規定,結合鄉鎮人大工作的實際,鄉鎮人大主席的具體職責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組織主席團成員做好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工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2、負責組織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準備工作。

3、組織代表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上級人大及其棠委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並組織代表檢查瞭解在本行政區域的執行情況。

4、聯繫並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代表開展視察,參加執法檢查,對本行政區域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聽取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彙報,評議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上級國家機關派駐鄉鎮單位的工作。

5、受上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委託,聯繫在本行政區域居住和工作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助指導代表小組開展活動,及時反映代表和羣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6、檢查主席團交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其他相關部門辦理的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彙報。

7、受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羣眾的來信來訪,受理人民羣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彙報處理情況。

8、指導和協肋各選區依法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上一級人大代表的罷免、補癬增選的有關事項。

9、參加本級人民政府召開的重要會議。

10、辦理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的和鄉鎮人大主席團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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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大工作職責(四)

一、模範地遵守和執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棠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會議日程安排,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依法履行會議期間的各項職責。

三、根據鄉鎮人大主席團和所在代表小組的安排,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學習、調查、視察、評議等各項活動。

四、密切聯繫人民羣眾,經常聽取羣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主動地為民代言、敢於為人民利益説真話,實事求是地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

五、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積極宣傳國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羣眾工作,協助本級政府和自己所在單位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推行工作。

六、自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敢於與社會腐敗現象、違法行為、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作鬥爭。

七、忠於職守,廉潔自律,關心羣眾,團結同志,堅持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自覺接受選民監督。

八、積極完成鄉鎮人大主席團、所在代表小組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帶頭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單位依法下達的各項任務,在生產、工作和各種社會活動中起帶頭作用。

鄉鎮人大工作職責(五)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衞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羣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8、根據上級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鎮長、副鎮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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