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鄉鎮人大工作條例
鄉鎮裏也是有人大代表的,他們也要遵循一些工作條例。下面就是學習啦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鄉鎮人大工作條例,希望大家喜歡。
鄉鎮人大工作條例篇(一)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和主席團
第四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基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本條例行使職權。
第二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
第四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佈決議;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鎮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鎮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採取適應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第五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1次。
經過1/5以上代表提議或者主席團決定,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六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在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舉行。
第七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一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不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經大會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九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
議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一般應當在2個月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情況報告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決定,必須經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代表10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提出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鎮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候選人。不同選區選出的代表可以醖釀、聯合提出候選人。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提名人應當如實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鄉鎮人民政府鄉長、鎮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額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副主席,鄉鎮人民政府副鄉長,副鎮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人至3人,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
鄉鎮人大工作條例篇(二)一、模範地遵守和執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棠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按時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會議日程安排,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依法履行會議期間的各項職責。
三、根據鄉鎮人大主席團和所在代表小組的安排,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學習、調查、視察、評議等各項活動。
四、密切聯繫人民羣眾,經常聽取羣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主動地為民代言、敢於為人民利益説真話,實事求是地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
五、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積極宣傳國家政策和法律,做好羣眾工作,協助本級政府和自己所在單位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推行工作。
六、自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敢於與社會腐敗現象、違法行為、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作鬥爭。
七、忠於職守,廉潔自律,關心羣眾,團結同志,堅持向選民負責並報告工作、自覺接受選民監督。
八、積極完成鄉鎮人大主席團、所在代表小組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帶頭完成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單位依法下達的各項任務,在生產、工作和各種社會活動中起帶頭作用。
鄉鎮人大工作條例篇(三)一、監督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討論決定本鄉鎮重大事項,在職權範圍內通過和發佈決議。
三、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通過相應的決議、決定。
四、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五、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主席,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副鄉(鎮)長。
六、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
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八、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各種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九、保障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