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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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歸納

【知識點】: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不包括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3)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經濟仲裁】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2.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3.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解釋】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果公開兩項內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經濟仲裁】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4.兩審終審制度

(1)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否則,第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解釋】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相關鏈接】經濟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執行

①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②“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知識點】: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6. 【知識點】: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5個)

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適用於《民事訴訟法》的案件具體包括5類:

1.因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案件。

【相關鏈接】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2.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發生的爭議,法律規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勞動合同糾紛案件。

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訟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解釋】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向債權人履行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以根據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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