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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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調解委員會

對於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3.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提示】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XXX

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XXXX

性別:男/女

地址:XXXXXXXXXXX

職務(崗位):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X

委託代理人:XXXX

被申請人:XXXX

姓名:XXXX

性別:男/女

地址:XXXXXXX

職務(崗位):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職務:XXXXX

委託代理人:XXXXX

申請事由:

因XXXXXXXX(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 月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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