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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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調解委員會
對於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
3.調解程序
(1)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提示】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XXX
姓名(或用人單位名稱):XXXX
性別:男/女
地址:XXXXXXXXXXX
職務(崗位):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X
委託代理人:XXXX
被申請人:XXXX
姓名:XXXX
性別:男/女
地址:XXXXXXX
職務(崗位):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職務:XXXXX
委託代理人:XXXXX
申請事由:
因XXXXXXXX(事由)產生爭議,申請調解。 調解請求: 事實與理由: 為此,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依法調解。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 月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