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資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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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成績查詢後,沒有通過考試的小夥伴也不要灰心,將2018年備考提上日程,努力再戰一定會成功。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精選初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希望對考生朋友們有所幫助。

《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資產損失

  資產損失

  1.損失額的確定

(1)淨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2)存貨損失時相關增值税進項税額的處理

企業存貨因管理不善損失而不能從增值税銷項税額中抵扣的進項税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併在税前扣除。

【提示】(1)存貨因管理不善損失,對應的'進項税額不得抵扣,損失額=存貨成本+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

(2)存貨因不可抗力損失或者發生合理損耗,對應的進項税額仍然可以抵扣,損失額=存貨成本-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

【案例】甲企業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2016年因管理不善損失原材料一批,成本為30萬元,取得保險公司賠款8萬元;另因自然災害損失存貨一批,成本為20萬元,已知原材料及存貨均適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在本案中,甲企業税前可以扣除的損失=30+30×17%-8+20=47.1(萬元)。

2.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3.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追補

(1)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資產損失,應在按税法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但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税務機關説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2)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屬於實際資產損失的,准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3)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

  其他扣除項目

  1.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2.匯兑損失

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3.手續費及佣金支出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財產保險企業按照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5%計算限額。

(2)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0%計算限額。

(3)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佣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税前據實扣除。

4.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税法規定準予扣除的其他項目,如會員費、合理的會議費、差旅費、違約金、訴訟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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