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税法一》考點:文化體育業營業税的規定
來源:文萃谷 2.6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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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與税率——3%
(一)文化業:包括表演、其他文化業、經營遊覽場所、培訓
(二)體育業:包括舉辦體育比賽、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
提示:出租文化場所、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屬於“服務業———租賃業”徵税範圍。
二、納税人
三、計税依據
文化體育業的營業額就是指納税人經營文化業、體育業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演出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經營遊覽場所收入和體育收入。
【考題.單選題】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10月經營遊覽場所取得旅遊景點門票收入450萬元,在景區內經營旅遊觀光電車取得收入68萬元,支付維修費6萬元。該公司上述業務應納營業税( )萬元。
A.15.36
B.15.54
C.16.90
D.25.9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應納營業税=450×3%+68×5%=16.9(萬元)。
四、税收優惠
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售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售票收入。(第一道門票)
2.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税。
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所提供的勞務服務免徵營業税。
4.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税。
5.納税人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務免徵營業税:①文物、遺址等修復保護服務;②納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醫藥診療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