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師《税法二》複習:一般減免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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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減免税規定
1. 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過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税。
註釋:20%是起徵點,19.99%都不納税,20.01%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税。
普通標準住宅應同時滿足:
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
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
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可以適當上浮,但不超過上述標準的20%。
對於納税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這一免税規定。
2. 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徵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税。
3. 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從1999年8月1日起,在其轉讓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
4.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徵土地增值税。
5. 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税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