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關注常見問題解答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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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税申報的時間是1月1日到3月31日。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關注常見問題解答的知識,歡迎閲讀

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關注常見問題解答2017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需要自行申報,這裏的年所得包括哪些?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納税人不管取得的是上述規定中的哪種所得,只要超過12萬元的,均需要進行年度自行申報。

  2、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如何申報?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税法負有納税義務的納税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進行自行申報。

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1)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納税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每個月度終了進行自行申報;所得不管從幾處取得,應按合計數計算,超過12萬元的年度終了後也應進行自行彙總申報,多退少補。

  3、個人取得不同形式的所得,年所得合計超過12萬元的也需要合併進行自行申報嗎?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税人在一個納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納税人取得上述所得按合計數確定是否超過12萬元,是否需要進行年度自行申報,而不是按單項所得計算。

  4、“12萬元”中是否包含免税所得?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規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免税所得,即: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即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税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年所得是否超過12萬元只計算應税所得,不包含免税所得。

  5、“12萬元”是否包含五險一金?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第七條規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三)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根據上述規定,年所得超過12萬元不包含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其他如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補充養老報銷、補充醫療保險以及商業保險應包括在內。

  6、兩處以上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的,向哪個地點税局申報?地點能否改變?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規定,納税人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納税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税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税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納税人變更納税申報地點,並報原主管税務機關備案的,原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納税人變更納税申報地點的信息傳遞給新的主管税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納税人取得兩處以上所得的,應選擇一個地點進行申報,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在選擇地點的税務機關申報即可。如果取得的所得來源地變化,需要變更的,需要報原主管税務局機關備案後,方可變更。

  7、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年度終了是否應當彙總申報?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第十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税人,納税申報地點分別為:(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第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税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3) 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日常申報時,應當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地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若年度彙總所得超過12萬元的,應合併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8、需要自行申報所得的納税人是否可以委託單位或他人代為申報?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規定,納税人可以委託有税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税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需要自行申報所得的納税人可以委託有税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任職單位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税申報。

  9、納税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是否只需要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

答:《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規定,納税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税申報;在1個納税年度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後的次月7日內申報預繳,納税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彙算清繳。

根據上述規定,納税人年終一次性取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需要在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內辦理納税申報,不需要在納税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再彙算清繳。

  10、納税人需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税的,任職單位還需要代扣代繳嗎?

答:《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其他情形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税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税發〔1995〕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1)工資、薪金所得;

(2)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3)勞務報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税發〔2006〕162號)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税法負有納税義務的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税申報:

(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應税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表填表須知》中明確,已繳(扣)税額:填寫取得該項目所得在中國境內已經繳納或者扣繳義務人已經扣繳的税款。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所得税11個税目中有10個税目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另有5種特別的情況是要取得所得的納税人自行申報的。這二者是有重合的,平時需要單位代扣代繳的仍然應當按規定執行,年度超過12萬元的再進行年度自行申報;平時就需要自行申報的,年度超過12萬元的也需要進行年度自行申報,納税人也可以委託單位進行代為申報。因此,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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